Anonymous 发表于 2014-11-1 13:10:20

甲乙双方合伙共同开发地产,共同向该项目部注入资金5百万,双方共同聘用一会计,该会计

甲乙双方合伙共同开发地产,共同向该项目部注入资金5百万,双方共同聘用一会计,该会计于2011年被双方解聘,但是甲方冒用原会计的手笔虚开拉5千万时间是2012年至2013年,今年派出所在对该会计作询问时,该会计说自己从没开过,甲方虚开的目的是证明自己多投资资金,这种情况负不负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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