琸玩游 发表于 2015-6-12 19:52:13

“李鬼”转我林权上演“风驰电掣 ”,法院中止审理上演“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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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湖北十堰市竹溪县泉溪镇石板河村的村 民方家荣,我和妻子于2010年用家庭多年积蓄竞拍了十堰竹溪县泉溪镇石板河村村集 体七宗林地并随后向林业主管部门以我的名义办 理了林 权证,两本林 权证号为:1、溪林证字(2010)第000037号。2、溪林证字(2010)第000039号。七宗林地共计17232亩。这个证 书充分证明了,我对七宗林地的所有权,我是真正的主人,2014年9月20日,我未经妻子的同意就委 托了同乡代利银代为管 理上述七宗林地,并把两本林 权证交给代利银保管,我只是让他保管,绝对没有转让给他,其实,如果我是李逵,他就是“李鬼“而已。但是,万没想到,这个“李鬼”竟然一帆风顺的把的林地给转让了,而且上演的还是“速度激-情”现实版。
      代利银当日就以我的名义并假 冒我的签 名与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签订了林地转让合 同,这种冒 名顶 替,让人愤 怒,委 托你保管,你竟然转让我的林地,这不是典型的“无赖之举”吗?
       然而,没想到的是,竹溪县泉溪镇石板河村的村 委会书 记张红军在没有通知我本人或者告知我家属的情况下,和代利银一起擅自处分我的七宗林地,违 法下达同意转让的承诺书。并且该承诺书是代利银在2014年9月20日向村 委会交上转让申请书的当天就出具了。如此迅速,如此快捷,如此速度激-情,呜呼,到底被打了怎样的兴 奋剂呢?
   之后,代利银拿到张红军违 法出 具的七张同意转让的承诺书后就又找到竹溪县泉溪镇林业站、镇政-府办审-批手-续,最后报到竹溪县林业 局专管林权 转让的副股 长李克文手上。
       在最后的审核关口,应该懂得林权转让基本常识的干 部李克文竟然在必须通知我本人或者告知我家属的情况下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告知,在必须审核转让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却不审核其真实性,在必须公告的情况下没有公告,审核通过该七宗林地的转让并帮助代利银办 理了林地转让手 续,再次上演了快节奏,迅速办理的场面,唯恐夜长梦多,真不知道,他是不是也和支 书一样被打了兴 奋 剂?否则,为何如此激-情速度呢?
      紧接着于2014年10月11日代利银与康欣公 司在竹溪县林业局办 理完林权流转变更登记手 续。此次林权转让从村到镇林业站、镇政 府到县林业局,从申请到审 批到办 理完变更登记前后总共只用了短短的20天,连法律规定的林权转让的30天的公告期都没有达到!真是奇迹!这办事效率真可谓神速!这是第三次上演“速度激-情”,让人惊骇。
      在办 理林权变更登记的整个期间,无任何人任何部门联系我和我妻子汪义园询问该林权流转是不是我们的真实意思?也无任何人任何部门通知我们到场签字、确认。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更是未支 付一分钱款给我和我妻子。作为林 权的主人,我竟然成了旁观者,这不是天下之最大滑稽吗?
速度激-情背后有怎样的“兴-奋-剂”猫腻呢?
       无奈之下,我于2015年1月26日向竹溪县人 民法 院提起行 政诉 讼,起诉竹溪县长余世明,请求法 院对县林业局变更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作出撤 销判 决。竹溪县法 院法 官周卫、高志祥、柯友谊于2015年4月2日开庭审 理了此案。被告竹溪县政 府当庭提 供的证 据不能证明该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恰恰证明了此次具体行为是违 法的,违 法之处有:1、遗 漏了我妻子这个权 利主体;2、没有通知我夫妻二人到场签 字确认;3、我的七宗林地还在法 院查 封期内,我夫妻二人和代利银、村 委会张红军都应该没有权 利处分;4、林业局在做出林权变更登记行为前没有依 法公 告30天。经过庭 审,事实很清楚,竹溪县政 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了,然而竹溪县法 院却向我下达中止审 理的裁 定。我不明白,“李鬼”转我林权为何上演“速度激-情”,法院却又上演“慢生 活“,这究竟是为哪般?
       公 民权益被侵 犯,心急火燎,法 院审 理竟然慢条斯理到中止,呜呼,如此这样,我们怎能推进依 法治 国?
       “李鬼”转我林权上演“速度激-情”,让我惊 骇!法 院中止审 理上演“慢生 活”,让我惊讶。十堰市市 委周霁书 -记,请问谁来维护我公 民的合 法林业权?请您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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