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尊门 发表于 2019-9-24 10:26:19

日本甲、乙、丙级战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短史记

问:编辑能否介绍一下盟国对日本甲乙丙级战犯的判定标准?



图:东京审判现场

二战结束后,为惩治德、日战争罪犯,盟国先后公布《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组织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开创了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追究战犯责任的先例。

这两次审判确立的一些规则,被沿用至今。

盟国对欧洲、远东战犯的定义是一致的。其中,“远东战争罪犯”分甲、乙、丙三级。

犯“破坏和平罪”者为甲级战犯。包括“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主要为原日本军政领袖。

犯“战争犯罪”者为乙级战犯。指有“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多为未能约束军纪的带兵将领。

犯“违反人道罪”者为丙级战犯。指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其他不人道行为”被指控者多为暴行实际实施者。①

甲级战犯交国际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由受害国审理。



图:警备车中押往审判场的日军战犯

日本投降后,盟军先后逮捕了东条英机、小矶国昭、广田弘毅、梅津美治郎等11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

东京审判开始前,各国检察官也带来了本国圈定的甲级战犯名单。美国的名单上有30人,侧重于参与袭击珍珠港的战犯;澳大利亚的名单上有100人,包括了自裕仁天皇为首的皇族成员,以及很多财阀;英国提交了11人的名单,主要是陆海军将领;中国的名单上是32人,其中16人被起诉。②

负责审理战犯的远东委员会,通过调查取证、执委会讨论、各国检察官表决等环节后,最终由麦克阿瑟批准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28人,作为第一批被起诉的元凶首恶。

这些人中,除2人病死狱中、1人精神失常外,7人处绞刑、16人处无期徒刑、2人处有期徒刑。

在这些战犯的判决书中,详列了他们的战争罪行。如板垣征四郎被控在关东军任职期间,参与制造“九一八”事变、策划伪满洲国;任陆军大臣后,筹建汪伪政权、对苏联发动诺门坎战斗;任中国派遣军参谋长、朝鲜军司令官等职,直接参与战争。因他“明知道这些战争是侵略战争,还在其实行中担任了积极而重要的任务”,故而被判有罪。③

第一案的审判旷日持久,从起诉至宣判,前后达两年多。因长期羁押犯人而不予审理,有违司法程序,国际检察局不得不将关押的甲级战犯嫌疑人分批释放。

1948年12月,原商相岸信介、原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西尾寿造、原华北派遣军总司令多田骏等19人,也因“在战争期间的职位都是短时间的,而且其官方地位使其应负的责任又无法作为乙级、丙级来进行起诉”,④被无罪释放。计划中的第二案、第三案因之流产,东京审判至此结束。



图:东京审判会场

东京审判进行的同时,中国在南京、上海、北平、沈阳、台北等10地,设立了审判乙、丙级战犯的军事法庭。

国民政府公布的《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规定,“外国军人或非军人”,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为战犯:

(1)“计划、阴谋、预备发动或支持对中华民国之侵略,或其他非法战争者”;(2)战争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直接或间接实施暴行者”;(3)“意图奴化摧残或消灭中华民族”而对中国人杀害、洗脑、散布毒品等;(4)其他刑事犯罪。条例详列了38项可判为战争罪犯的“暴行”,包括“将人质处死”“故意轰炸不设防地区”“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夺取历史艺术或其他文化珍品”等。⑤

国民政府审理战犯以“宽大”为宗旨,奉行“疑罪从无”,指示“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战罪嫌疑犯中无罪证者,应尽速遣送回国”⑥,对犯罪事实确凿的战犯,则一律严惩不贷。

比如,广州审理日军宪兵杀害国军12名情报人员一案,判处松永平司大尉等三人死刑。曾任关东军参谋长、香港总督的矶谷廉介,因策划侵略中国东北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大屠杀主要参与者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毅等,均被判处死刑。



图:谷寿夫在法庭上受审

至1947年12月,中国各地共拘押战犯2435名,其中110名判处死刑,包括将官6名、校官4名、尉官21名、士兵44名、其他35名;208名判处徒刑(41名无期徒刑、167名有期徒刑),包括将官2名、校官6名、尉官9名、士兵92名,其他97名。⑦这些被判刑的战犯,大多数为宪兵,以至当日俘基本全部回国时,中国还以“尚未查明战犯嫌疑为理由,在上海留下了冈部直三郎大将以下将官为主的高级将领和宪兵等一千一百十七人,在汉口、广州、河南等地留下了宪兵一千人,不准乘船”。⑧

国民政府审判的战犯中,冈村宁次的判决结果带来的争议最大。

冈村被判无罪,固然与其配合国民政府接收失地、遣返日俘有关,同时也有其他法律上的缘由,法庭宣布其无罪的理由是“冈村宁次在终战之前的八个月就已不担任支那派遣总司令官职务。另外,他在终战后还命令部下军队停止敌对行为”。⑨

1949年2月,国民政府允许冈村回国。反对判处冈村无罪的审判长石美瑜代表国民政府对外界表示,冈村系“暂时移送到日本”,以确保其人身安全,未来“如若被判定为裁决不当的话,还将被送回中国”。稍后政权鼎革,冈村赴台与蒋氏父子合作,重新审判成了虚言。⑩

1949年后,新政权审理了苏联移交和滞留山西的部分日本战犯。这些战犯共计1109名,其中969名关押在抚顺,为苏联移交的伪满洲国战犯;140名关押在太原,乃战后被蒋介石、阎锡山留用的日本军官,与解放军作战时被俘。关押期间,有47人死亡,至审判时还剩1062名。

审判期间,新政权安排这些战犯进行了思想改造,还让他们到哈尔滨、南京等地参观,以促使其悔罪。归来后,战犯们写下“自供状”。笔供“直接反映了日本帝国主义者侵夺中国主权,策划、推行侵略政策,进行特务间谍活动,制造细菌武器,施放毒气,屠杀、抓捕、奴役和毒化中国人民,强奸妇女,掠夺物资财富,毁灭城镇乡村,驱逐和平居民,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等各项罪行”。?

2014年夏,中央档案馆以一日一份的形式,逐日在国家档案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的45名日本战犯的亲笔供词,即取自上述“自供状”。

为进一步搜集罪证,新政权还组织了“侦查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工作团”,在黑龙江、河北等12个省市调查取证。但战犯数目过大,距离战争结束亦久,取证不易,故仍面临“证据主要靠自供与互相检举的材料”,“证据不全, 搜集的材料不够有力”等困境。?

基于这种现实,同时也是为了向日本传达审判不是为了复仇的善意,当时的指示是“对这1000多名战犯,我们不需一一审判……将罪行重大的予以起诉审判,多数战犯还是要释放的。对起诉审判的战犯,也只判有期徒刑,不判死刑。”最后圈定审判了其中45名犯下严重罪行的战犯。?



图:铃木启久“罪行供述书”

195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铃木启久(日本陆军第117师团长)、武部六藏(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官)等45名战犯提起公诉。6月9日,在沈阳、太原开庭,审理铃木启久等8人战争犯罪案(涉案者为军官)、福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案、城野宏等8人战争犯罪和反革命犯罪案(涉案者为文官)、武部六藏等28人犯罪案(涉案者为伪满洲国官员)。?

其中仅铃木启久一人,即被控在河北潘家戴庄、河南小渠村等地制造了6起惨案。在潘家戴庄,有1280余人被杀,包括63名孕妇和19名婴儿。而城野宏因为在阎锡山手下当过官,比其他军官多了一项反革命罪。?

整个审判持续了大约50天,45名战犯被判处8~20年有期徒刑,刑期一律从被俘之日起算。武部六藏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但因为身患重病,在判决第二天被释放。其他服刑战犯,佐佐真之助(日本陆军第39师团长)死于狱中,29人提前释放。至1964年,在华日本战犯全部出狱。没有判刑的1017名战犯,被“从宽处理,免于起诉、即行释放”,分三批送回日本。?

2005年,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之际,中央档案馆曾将45名被审战犯笔供,以《日本侵华战犯笔供》为名,分十册影印出版。2014年中央档案馆首次将这些自供内容放上网络,“是公布得最全的一次,没有做过删节处理”。



图:8名日本高级军官在法庭受审,左起:佐佐真之助、上坂胜、藤田茂、铃木启久

注释

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1月19日),收录于周洪钧等编《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67、668页。

②赵玲燕:《远东委员会与日本战犯处罚问题》,社科院博士论文,2013年。

③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581页。

④曹大臣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67:东京审判日方文献及报道(上)》,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4、135、151、152、156页。

⑤胡菊蓉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4:南京审判》,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0—31页。

⑥《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记录》(1946年10月25日) ,秦孝仪主编: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第424—425 页。转引自严海建:《宽大抑或宽纵: 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处置论析》。

⑦赵玲燕:《远东委员会与日本战犯处罚问题》,社科院博士论文,2013年。

⑧ 《今井武夫回忆录》,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第294页。

⑨⑩曹大臣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67:东京审判日方文献及报道(上)》,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51、152页。

⑩同上,第156页。

?中央档案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第一册)“出版说明”,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第2页。

?廖承志、李初梨、贾潜、李甫山、凌云、陈叔亮发给周恩来总理并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罪犯的请示报告》( 1955年11月7日),档案管理号码105-00501-02。转引自大泽武司《周恩来与对日本战犯的处理政策》,《中共党史研究》2008年第4期。

?李甫山:《我参与刑侦日本战犯始末》,《党史博览》2008年第5期。

??王晓峰《对日本侵华战犯的审判处理》,《中共党史资料》(第74辑),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第96—101页。

?王和利等:《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审判日本战犯始末》,《江淮文史》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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