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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日本与中国的古今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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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5 04: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读者:

假期快乐。

东方历史评论除了主力微信公号(ohistory)外,还运营着几位学者的公号。假期期间,我们将精选学者公号内容与各位分享,祝各位阅读愉快。

撰文:高全喜

《东方历史评论》微信公号:ohistory

人类社会演变的数千年历史中发生了各种各样的变化,其中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古今之变。古今之变是重大的人类历史演变过程,中国、西方以及伊斯兰社会,都经历过古今之变。也就是说,古今之变是人类历史各个文化谱系、各个民族都必然要经历的一次重大变化。尤其对一些历史悠久的民族和国家而言,古今之变的意义更为丰富,其中包含的内容也更加重大。

数千年人类历史有一个重大的古今之变的主题。所谓古今之变,具体含义就是从古典(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重大转变。与之相关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古今之变的方式。各个国家、民族都有古今之变,但是不同的国家、民族采取了各异的方式完成或者正在完成这一转变,其历程各不相同,这是从国家转型的角度来谈。进一步,从内容上看,古今之变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内容,一般的世界通史都会对此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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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之变这一问题很宽泛,下面我将主要聚焦于其中两个主题。

我对世界历史并没有专门的研究,但对感兴趣的问题做过比较分析。我发现有三个国家完成古今之变的过程相类似,它们与另一种古今之变不同。另一种古今之变是非常激进的、断裂式的,往往在此过程中,原有的民族、国家、社会解体,变成一个新的共同体。关于这种革命性的变化形态,下次有机会再讲。

我今天要讲的是相较而言渐进的、改良的形态,以英国的光荣革命作为典型——相比暴动式的大革命,学界把这种性质的革命称为“小革命”。除了英国光荣革命,日本明治维新也是比较典型的小革命。同样,中国在晚清到民国的转变也是具有此类小革命性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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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二世

请大家注意,我讲的与其他老师讲的,还是稍有区别的。我与其他学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我关注的是宪制变革,研究重点是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待这三国的宪法是如何在演变过程中被创制的,以及各国宪法的具体内容。我主要是从宪法的重大变革的角度来谈这一问题,这就有别于一些老师、学者或你们平时读的书。

有人善于从历史学角度出发讲很多故事,但故事是讲不完的,每个国家的故事如果要拍电视连续剧,至少也要拍若干集。但我不是讲故事。前一段时间我谈过明治维新、甲午之战,尤其是马关条约。甲午之战的故事被人讲了很多,也拍了很多片子,但是对于马关条约的分析实际上并没有多少。同样,从外围谈明治变法内容的人很多,但是就明治宪法本身的分析却很少。英国革命同理,从1640年到1688年大致四十多年,英国发生的事情也很多,比如内战及其后的一系列变化等等,但是对于当时产生的几部重要的未成文宪法文件的分析并不多。

中国的情况和英日一样,人们谈到晚清和民国的宪法,除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有我后来挖掘出来的《清帝逊位诏书》,人们会研究这种宪法性的东西包含的内容。但是比较目前中国对于三个国家的这三个历史阶段我称之为改良革命的研究之后,我发现说故事的比较多,从宪法学角度来分析的比较少。说故事当然也不错,但是如果要达成理解的深刻性,拿日本打比方,就必须确切地理解明治维新如何完成了日本的古今之变,造就了一个新的日本,以及如何为日本后来的发展——其中除了正道,还有歧路——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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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帝逊位诏书

同样,英国的光荣革命完成之后,社会为什么没有再产生剧烈变化,基本上是走改良主义的演进道路,这些都与宪法有关。以及中国在从晚清到民国的转换完成之后,为什么之后还持续发生革命大震荡,政权缺乏稳定性,这些都与当时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得不够好有关,当然也与《清帝逊位诏书》早就被遗忘有关。

在分析历史事件的内在原因时,除了政治、经济、国际关系等外部原因之外,内部原因中,国家在这一时期的制宪也很关键。而恰恰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比较少。所以我讲的不偏重于故事,而偏重于宪法中的内容。

总的来说,我讲座的主题是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古今之变的相对改良主义的一种形态,而在改良主义的变革中,英国、日本、中国三国是比较典型的。我会具体分析这三个国家的典型性与它们的同异,我的分析偏重于从宪法的角度出发,讨论这三个国家在古今之变的转型中给我们提供的经验和教训。

我先从一般理论的层面,来探讨为什么我认为这三国的古今之变都属于光荣革命的范畴。学术界一般将“光荣革命”认定为“英国光荣革命”,它指代的是一个特殊的历史事件,也就是英国从传统的封建、相对专制的斯图亚特王朝,从君主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的变革。这一变革从大的方面来说叫“英国革命”,前后持续四十多年。

光荣革命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上,光荣革命等同于英国革命。大致从1640年开始,英国开始革命,之后由于国教问题和天主教问题,发生内战,接着到了克伦威尔时期,然后是查理二世的复辟,后来一直到迎接玛丽和威廉亲王,整个过程历时四十年。这四十年都可以视为广义上的英国光荣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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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革命

狭义的光荣革命,指1688年到1689年的政变,辉格、托利两党迎接玛丽公主登陆英国,在没有受到任何抵抗的情况下结束了复辟,在英国建立了立宪君主制这一短暂的历史过程。

所以说英国光荣革命的标准的学术含义指的是英国的一段具体历史,而这段历史又有广义、狭义之分。各位读历史的时候,按常理来说,谈到英国光荣革命,可能指的是四十年,狭义上说则特指英国从1688年至1689年这段短暂时期。

英国经过四十年的变革,尤其是在1688年到1689年的变革中,通过了三部重要法案:继承法案,权利法案和宽容法案。它们共同奠定了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君主立宪制,被视为英国光荣革命最核心的内容。英国原先是君主专制国家,国王大权在握,这三个不成文的宪法性的法律目的在于“虚君”,权力由此从国王移交到议会,一个新的制度由此比较稳定地建立起来,从而使得英国转变成为如今的立宪君主制国家。这一转变过程就是英国光荣革命的主要内容,它的普遍意义在于揭示了一个社会从传统旧制度到现代新制度的演变可以通过一种代价相对较小的方式来完成。之所以将之称为光荣革命,是因为并没有产生重大的社会动荡,没有血流成河。它还是披着君主制外衣,保持了君主制的外在形式,但实质上是旧瓶装新酒。瓶子还是君主制,国王还是国王,但是国王的权力已经受到重大的限制,而它的内容已经具有现代民主制的性质了。旧瓶依然是君主制的形式,然而实质上它开出了一种新的现代政体结构。通过这种旧瓶装新酒的方式,完成了国家转换而没有付出重大的流血代价,因此被视为“光荣”的。

如果这样来理解光荣革命的含义,就可以看到,日本的明治维新也具有同样的特征。明治维新时期,通过大政奉还,幕府退位,制定明治宪法,明治皇帝被赋予了新的权力,日本由此完成了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从抽象层面上说,日本明治维新的变革并不剧烈,也没有产生诸如社会解体、长期战争、死伤无数等重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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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奉还

其间肯定有战争和革命,英国也是一样,但是这种革命都是相对温和的小革命,它们主要发生在政治领域,而社会领域的演变是逐渐的,随着政治的变革,经济、文化领域都会缓慢产生变化,而并非一开始就在社会领域里发生重大的变化。总之,小革命的核心在于政治领域的变革,通过制定一部或者一系列新的宪法完成社会转型,在宪法的基础上,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逐渐引起社会其他方面的一些变革。

中国从晚清立宪经过辛亥革命到中华民国的变革,也并没有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我写过一本小册子《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我认为从晚清到中华民国的变革中,虽然皇帝、君主没了,中国变成了共和国,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因为这场革命没有产生一般大革命式的巨变,尤其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帝国并没有解体。历史上无论是奥斯曼帝国还是土耳其帝国,包括很多过去的帝国,在古今之变的变革过程中基本上都解体了。

而原先的中华帝国经历了辛亥革命前后的巨变,大体上还保存着。那么这种变革显然是比较有价值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光荣革命的性质。它基本上是旧瓶装新酒,即国家的土地、人民、管辖权没有剧烈的、解体式的崩盘,但是实质上从一个皇权专制国家变成了一个共和国,在内容上完成了一个重大的政治变革。对比其他帝国解体式的变革形态,显然相对来说中国还是不错的。

我认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英国、日本、中国的三个变革版本,同属于光荣革命大系列。当然它们在内容上有些小差别,但是都属于同一个大系列,在演变过程中完成古今之变的代价并不是特别剧烈。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说,光荣革命指从一个旧的政体制度到一个新的政体制度的转变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崩溃式的、断裂式的巨变。

这三个完成光荣革命的国家,大体上都有一个基本特征,即它们都是先搞小革命或者变革,然后制宪,通过制定一部新宪法,凝聚、构建一个新国家。这三个形态都有宪法作为中枢在发挥着关键作用,之所以国家没有崩盘,就在于旧制度的瓦解过程中产生出了一部新的宪法。宪法成为了一个政治上的基本共识,一个大家都认同的公约数。由这个共识逐渐地形成了一个新的国家或者政治共同体,宪法就是新旧政治共同体之间衔接的桥梁。这一点是我认为光荣革命的古今之变中最有意义的地方。

之所以有些传统的旧帝国发生崩盘,就在于它在变化之后缺乏凝聚力,导致了分裂或者解体,因为变革是一种破坏性的、分散的力量,在此过程中,它们没有形成一种新的凝聚的力量。旧制度在解体过程中会暴露很多弊端和问题,例如君主统治无道,官吏腐败不堪,外族入侵等等,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旧体制面临着严重的问题,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出现一个新的凝聚性的东西来应对这些问题,那么这个国家的转变就会是一个相对而言比较稳健的建设过程。

这就是光荣革命的过程。在应对崩溃和解体的同时,产生出一种建设性的东西,而建设性的东西又把旧有的、不合理的东西去掉,把新生的、有生命的东西凝聚在一起,如此一来,演变就是一个比较建设性的、比较顺畅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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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日本和中国在它们面临古今之变时,之所以没有产生大的崩盘与解体,相对来说还维持着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延续,是因为它们在完成古今之变的过程中构建出了一系列的宪法制度。宪法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更关键的是它有实施效力。如果没有宪法的保障,古今之变往往可能导致很大的动荡,最终导向国家解体。
这就是从我的视角来谈,它不同于历史学的视角。历史学主要讲故事,讲曾经发生的事情,这当然很重要,没有具体的内容,像英国的40年革命就没法谈。但是故事背后是什么呢?它的背后是一些制度构建。制度构建的支撑又是什么?是一系列规范性的法律,通过它们,制度才能运作起来。有了制度之后,在这个制度过程中的各种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因果得失我们才好分析。各位如果观察这三个形态的国家,我建议除了看历史书中的故事之外,还要关注相关的制度以及制度背后的法律。
谈到法律,宪法学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就是叫做宪法的根本法,一个国家只有一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但是还有一类,可以视为一种过程中的宪法。尤其在国家的变革时期,往往很难一步就制定出一个永久的宪法,比如法国有过宪法,但很快就被推翻了,制定新宪法。
一步到位的很少,除了美国。美国是个特例,因为它没有较长的历史传统,它属于新兴国家,虽然它只制定了一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但之前还有独立宣言,费城制宪的邦联条例,然后才有美利坚宪法。即便如此,在此之前各个州都有宪法,它也是有一个过程,最后才制成美国宪法,这个宪法三百年不变。但是其他国家要是一开始就弄一个完整的宪法,往往弊大于利,因为在特殊时期很难一步就把宪法制定出来稳定住局势。
我有一个今年马上就毕业的博士,她研究以色列宪法。本来按照二战后的联合国的要求,以色列要制定以色列宪法,但是当时因为各个派系没法达成共识,宪法总是制定不了。但是以色列要建国,所以它只能制定一个过程中的宪法,即以色列一直没有制定出来所谓的以色列宪法,但是有类似于基本法或者基本规划的法律,到现在以色列建国四十多年,它还没有宪法。以色列既不是一个未成文宪法的国家,也不是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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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未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国家宣布不制定宪法或者本国有不制定宪法的传统,英国就是这样。而有些宪法国家比如美国、中国,它们想在刚开始立国时就制定宪法。以色列也是想立国时就制成宪法,但直到现在它还是一个没有宪法的国家,支撑它立国的是一些基本的宪法性文件。
所以我认为理解宪法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变革时期。以色列是处于变革时期,同样当初的英国也是处于变革时期,支撑它们的更主要的是一系列法案。英国在权利法案、继承法案和宽容法案这三个法案中,最终完成了光荣革命。当然在此之前,例如克伦威尔执政时期也制定了很多法律,但他作为护国公制定的法律不能纳入到英国光荣革命或者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法律的范畴,它属于前光荣革命时期,或者说君主立宪之前的系列;它也具有宪法性,可以叫做宪法性的法律,但它不同于宪法。
英国是这样一个过程,中国也有这个问题。当时辛亥革命刚成功时,人们想通过一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中华民国规定为共和国,但是无法实现。后来天台制宪也一直没有解决。这就说明,用一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显然无法解决中国当时复杂的南北之争,以及协调保守派、革命激进派和立宪派的多方利益格局。
我认为要分析这段中国历史,除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变革刚开始时制定的《清帝逊位诏书》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具有宪法性文件的意义,后来又制定出了如《天台宪草》,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一直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才制定出来。也就是说,中国的转型时期也有一系列的变革。
实际上日本也经历了类似的演变过程。《明治宪法》也是在多个版本中最后敲定的,此前也有大量的草拟文件,因为日本有民间草拟宪法的传统。我之前编一本日本明治维新早期的宪法法律与政治资料汇编时,收集了97部当时日本民间草拟的宪法。后来由明治天皇钦定,由伊藤博文等人制定的宪法最后成为日本基本法的《明治宪法》。对日本《明治宪法》有三种解读,即它呈现出三个面向,这三个面向因为权重不同而导致日本后来的变革中的利弊之间的差别很大。日本之后民族主义、军国主义的一些弊端,也就是在《明治宪法》中埋下了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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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天皇

完成一个具有光荣革命性质的变革的这些国家,最重要的是他们在古今之变的过程中都有一系列的宪法在起作用。当时的宪法或者具有宪法性意义的法律,能够比较好地应对变革时期不同政治派别、社会群体,不同阶级、地域的人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和诉求,找到一个大致的公约数。这个公约数使得各派都遵循这些宪法所制定的国家的基本结构。在社会中,阶级分化、南北差异,甚至不同界别的人的利益也会有冲突,一个凝聚社会诸多不同的利益的公约数可能进一步形成一部具有宪法性的文件,使各自国家的政体和国家的形式得以形成,整个社会在古今之变中不至于大崩盘。
完成光荣革命的政体形式并不是只有一种。英国是典型的虚君共和制,也有人说英国是一个隐匿的共和国,它有君主,但是君主的权利逐渐已经很小了,所以可以把英国视为一个共和国但它是匿名的,它是标准的君主立宪制。日本也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但是相对来说,它君主的权重要比英国的大得多。有的日本宪法学研究将日本概括为天皇大权独揽的国体论。有人把日本视为一个专制的君主制国家,但是在我的分析中,我认为日本还是一个强化版的英国立宪君主制国家。大部分主流的宪法学把日本视为类似于俄罗斯或者当时的奥地利,因为它学习俄罗斯、德国,而这些大陆国家君主权重比较大,君主专断专权,故而他们认为日本也属于君主专制国。但是从我对它的分析来看,我认为日本的主体部分还是偏重于英国。我认为实质上由于内阁制约了天皇的大权,所以它还是更像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这是日本和英国的差别,回头我们再谈。关于完成光荣革命的方式,一种是英国的立宪君主制,一种是日本的立宪君主制,还有一种是中国的共和制。中国晚清通过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华民国,是个共和国。那么,一个比较优良版本的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一个相对来说不太优良的、君主大权在握的日本版的立宪君主制,加上一个相对来说不太优良、也不太稳定的中国共和国,这三种类型的政体和国体,在我看来同属古今之变的比较好的光荣革命系列中的演变形式。
这表明,在演变过程中,不同的宪法形态使得哪一种政体都可以完成这个演变,关键问题是这个宪法是一种什么样的宪法。无论是共和国,还是两种立宪君主制的其中一种,它们都可以完成古今之变中比较优良的,带有光荣革命性质的、社会改良式的转变。这就是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谈三个国家的光荣革命和古今之变问题,我的角度不同于历史学的角度。
我刚才讲的第一层是从一般意义上谈什么叫光荣革命,以及它狭义和广义的概念。第二层是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谈。最后我再谈一个大问题,就是在这个演变过程中,这三个国家都面临着社会变革中形态上的变化,是什么导致了古今之变?实际上这是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的内外冲突所导致的变化。
也就是说,人类历史到了现代社会,它之所以产生变革,一个最大的因素就在于现代社会中任何单一的民族和国家,都不是独立于外部世界而存在的,它们都处在与外部世界交往、冲撞的过程中,也就必然导致它内部的变革。如果没有外部世界的强大的网络或者关系的影响,一个国家相对来说基本上不会产生重大变革,尤其是像东方的一些国家。西方也一样,只不过西方所面临的外部冲击和东方不太一样。我们受到的外部冲击似乎有华夷之辨的性质,而西方在从传统的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所面临外部的国际秩序的冲击,可以从15世纪和16世纪所谓哥伦布的航海发现算起,尤其伴随着内部的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冲突。
我先说东方,然后再回到英国。东西方都处在一个内外的、重大的国际交往过程中,这是产生了所谓光荣革命式变革的动力机制。为什么会发生变革呢?内部往往没有变革的强大动力,导致变革的往往是外部世界的制约。
比如中国,它作为一个皇权专制国家,清王朝统治技术很高明,统治也很稳定,即便有动荡,也就是类似太平天国这样的。即使太平天国掌权了,也还是一个皇权专制主义。要说中国历史上有变化,那也只是一家一姓之王朝的变化,张家皇帝变成李家皇帝,但它整个的社会结构、统治方式没有根本性变化,这种内部循环式的变化没有政治学的意义,即我们说的现代意义。
中国首先是由于西方世界的外部刺激,即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才导致了后续的变革。所以我一直赞同费正清的“刺激-反应模式”,很多人认为费正清的观点过时了,我觉得暂且不论过时不过时,他说的的确有道理,由于外部世界的强大压力,导致内部的变革。外部的坚船利炮以及经济、法律和政治制度等一系列东西,导致中国内部不得不变法。
关于这个问题,我从政治宪法学角度写了很多文章发表,例如关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还有“东南互保”的讨论。前者是说,当时清朝要搞新政,实际上刘坤一和张之洞这些大臣写了三次奏折就确立了清王朝新政。清王朝在甲午战败和签订《马关条约》之后要变法,因为日本那样强大了,大清不得不变法;在反对康梁变法之后没过多久,还是要搞新政。那么清政府就开始启用当时这些封疆大吏,他们当时写了三折变法的上奏,三折上奏当然都很长,整个奠定了晚清立宪的基本格局和路线图,我在宪法学中也有这方面的论述。由此可见,后来的晚清整个的立宪进程都属于外部压力和刺激后的产物。
日本也一样,黑船事件之后,外部的刺激和压力导致日本推翻了幕府,使得天皇大政还权,有了权力之后,开始搞土地政策,搞资本主义,建立现代军队,可以说日本从军事上、经济上、土地上、行政上进行的一系列改革都是外部压力倒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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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黑船事件

实际上英国也是一样,在光荣革命中,英国的外部压力更主要体现为宗教问题。当时英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天主教和英国国教的问题。当时英国有三种宗教流派或信仰,一个是天主教,天主教服从罗马的教皇;还有新教,新教里头又分为两个,一个是清教,还有一个是国教。英国主要立足的王权是和国教结合在一起的,国教属于新教的一种,但是它又不同于清教。这里面的冲突总是和经济相关,所以又涉及到了英国当时的旧贵族和新贵族的问题。和天主教相联系的英国当时的国王,还有一些大臣和封建领主,基本上代表的是传统的封建制的土地贵族的利益;英国的国教大体上对应的是新兴权贵也就是工商阶层的出现,他们通过其他方式买到了一些贵族称号,而他们从事的主要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工作,他们又和英国的宗教结合起来,创建了所谓的国教,国教强调在政治上不听从于天主教的管辖。这种强调等于是宣称国王在宗教中具有至高的地位,那么就和天主教发生了重大的冲突。
那么在此过程中,对于国王到底是信天主教还是信国教,就发生了重大的分歧,所以它的外部世界的关系是通过政教关系体现的。我以前写过一篇长文,谈到了西方世界从古典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大致有几个最主要的因素,首先是地理大发现导致的世界格局,还有一个就是西方世界的政教关系。
政教关系问题当然是导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的外部的主要原因。不光是英国,法国也有过新教和天主教的冲突。政教关系不单纯是信仰问题,它还涉及到教会的财产、土地等问题。因为当时在英法,教会财产大致占当时国家财产的1/3,很多教会有大量的土地,很多教徒死了之后会把遗产转让给修道院和教会,一个国家几乎有1/3的土地权利都在教会,那么世俗政权显然就受到了威胁。如果这么大量的利益都是在天主教会的话,英国国王的行政权就很小了。
除了财产问题,还有纠纷的解决问题。当时教会法庭可以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处理继承、婚姻这些事情,如果教会法庭具有管辖力的话,相当数量的一般的纠纷问题都将由教会判决,一般世俗法对社会的治理权重会越来越小。所以当时的教会在英国社会中占的权重太大,那么新兴的资产阶级、工商阶级,还有一些转型从事科技、贸易相关工作的这些人,他们的权利怎么保障?如果他们的权利在国王、大臣、议员的行政中和政策中不能够得到保障的话,他们就感到失落,所以他们希望国王最好是信仰国教。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多方力量的博弈,最终通过光荣革命确保了英国教会独立于天主教,而且基本上是由信仰国教的新兴资产阶级来推动的,他们信仰的是国教,不听从天主教的命令;而旧贵族阶级则要谋求复辟;最后,当时英国还有一个利益群体,就是代表着下层百姓、手工业者利益的清教,他们的利益和信仰国教的新兴资产阶级不一样,和过去的封建土地贵族的利益也不一样。英国基本上是这三个阶级的博弈,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有它一定的道理。在宗教信仰方面,三个阶级的信仰的大致倾向是不一样的。英国最终是从这三方利益的冲撞中,找到了一个相对妥协的解决方案。
政教关系问题在大体上可以说是外部因素,因为天主教是在罗马,新教是在法国、日内瓦;国教以及国教中包含的圣公会等派别,是英国独创的一种宗教。实际上无论天主教还是新教,它的本土都是在外部世界,所以说政教关系这一因素也是来自外部世界的一些制约。
总结来说,我以上讲的第一个层面是光荣革命的狭义、广义概念;第二个层面说的是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古今之变;第三个层面是说明外部世界的一系列重大的变革,也是导致各个国家内部发生政治体制或者宪法体制变革的一个最主要的动力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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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变革中,当然都有小革命,不是完全和平地度过的,有的国家国王被杀头,也有过一系列的战争、内战,也打了无数的仗,死了很多人,但是从人类历史的大尺度上来说,它们整体上还是较为和平、较为良性地完成了转变。其中关键一个问题是宪法制度在转变过程中的作用,即如何通过内部机制的变革,化解内部与外部的一系列重大冲突矛盾,然后形成相对来说有建设性的一个政治体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方面的文件,以及保障社会基本的秩序以及秩序之下的相对的自由。关于这个过程,大致要考虑的就是外部世界和内部世界的关系问题。光荣革命完成了从古典社会或者旧制度,到现代社会或者新制度的转型过程,其中经历一些较小的革命动荡,然后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达到一个相对来说比较稳定、持续的政治形态。它大致处理好了秩序、自由和平等的关系问题。
首先要有一个基本的秩序,没有秩序就是天下大乱,那就肯定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哪怕这个秩序有点不合理也能接受,天下没有绝对美好的秩序,相对来说有较为稳定的秩序至少可以排除战争——在此之前英国处于霍布斯所说的长期战争,同样,中国和日本也是要避免战争,追求一个基本的和平秩序。秩序与和平,同战争的消弭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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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第二是要有自由的保障,要有基本的权利,无论是贵族特权也罢,还是老百姓的基本的生命权、财产权,甚至表达言论的基本权利,以及参与议会,参与一系列的组织,比如工会组织和社团组织的基本权利。
第三是相对来说要达到一定的平等,当然不可能绝对平等,因为社会是有等级的,有贵族、新贵族、手工业者等各种等级,但相对来说达到了接近平等,这种转变大致是发生在17、18世纪;到了19、20世纪,才是所谓的公民权利大发展的自由平等的时代。平等凸显了,民主才能逐渐建成;而在前一个阶段,基本上是宪法建设、国家构建要高于民主,民主在那个时候还没有到来,那时候只是民主初建时期,而民主是要在公民权利大致平等之后靠选票来保证的。
历史的阶段不同,人民的诉求是不一样的。在17、18世纪,民主相对来说不是社会最主要的诉求,当时的主要诉求就是建立一个法制社会,即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又能够有法律统治的,君主权力受到一定制约的社会。后来才有全民参与,人人平等这回事,19世纪才是西方民主社会的一个大发展时期。也就是说,在光荣革命时期,宪法和国家政治体制的构建要高于民主化过程,基本上是等到国家安顿了,一个基本的政治体制定型了,社会慢慢地随着经济发展变革了,民主化过程才慢慢产生出来。
在英国、日本、中国这三个国家的变迁时期,政治上、法律上、秩序上抑制专制权力的诉求,是当时的主要社会诉求。然后社会发展若干年之后,民主才真正成为主要的社会诉求——英国是社会发展一百年之后,日本是在二战麦克阿瑟宪法之后,中国是1949年或者八二宪法之后。在此之前,我认为如何塑造一个有宪法支撑的、稳定的、相对来说能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制约专制权力的制度,在这个制度转换过程中又不至于导致大的灾难、裂变、解体,也不通过流血、玩命等手段,而以一种较为温和的方式来完成古今之变,是光荣革命的主要内容。
当然,从我们现在来说,我们诉求中国未来的变革最好能够走上光荣革命的道路。但是光荣革命需要一系列条件,如果满足不了这些条件,将有可能导致未来社会大动荡甚至解体,这一切都很难说。但我们总想避免大动荡,所以要学习、考察一二百年前这些国家的经验与教训。
(本文选自大家谈第7期《英日中三国宪法变制的“光荣革命”对勘》讲座文稿)

高全喜微信公众号:gaotanhong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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