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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法律领域一周热点(2018.11.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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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8 13: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瑞恩兄邀,梳理本周法律热点。借助对热点问题的关注,来普及法律知识,是一种极为有效的传播法律理念的方式。不同的答者,各异的观点,思维的碰撞也让真理越辩越明。我们来看下这周法律人都关注了什么话题:
一、前世几百次的回眸,换来的却是用毒针扎我?

@红糖小糍粑 以列表和画圈圈的直观方式向我们全面普及了“1.什么是被害人谅解制度;2.什么是从轻、减轻、从宽;3.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是否合理”三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不说Mk2 补充了“鉴于该案系感情纠纷引发...”的规范依据是99年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丁大龙律师 梳理了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法律规范。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仅赔偿物质性的直接损失,数额较大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得不到支持。法律提供和解途径给了被害人获得补偿的空间,但这种以钱买刑的选择,往往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月姬魔夜 还指出此类情况在刑事诉讼之外,尚可以提出单独的民事诉讼单独主张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当然各省市在这个问题上的司法政策不一)。
@王瑞恩 举了“大明律”例子,该州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同样限于被害人直接因犯罪行为遭到的损失,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被害人在治疗成本方面的举证程序较为繁琐,家境贫寒、文化程度有限的受害者难以举证。犯罪者还可以通过对赔偿金额单独进行质证等法律程序阻挠被害人获得赔偿。可见,刑事犯罪中受害者索赔受限并非特定法域独有的现象。
二、怎么样才能让《肖申克的救赎》中的老布活下去?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坐了50年牢的图书管理员老布出狱后,发现他和这个世界已经格格不入,最终选择了自杀。他和这个世界的联系,就只剩下了上吊前刻下的“Brooks was here”这几个字符。那么,问题来了:
@落落 列举了“《监狱法》;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作出了专门规定
@簔立翁 因为职业的原因,长期接触服刑人员,也了解一部分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状态。其指出,刑满释放人员绝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职业技术较差,如果没有相对而言比较倾斜的政策,大部分人很难找到岗位。没有工作,长期不做事,反过来又会强化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时间长了他们就放弃了重新做一个自食其力新人的打算,在该群体内自我抱团,继续游走在社会治安的灰色地带,甚至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鬼谷弈邪 主张抛弃“有罪就等于死刑”“监狱与社会的绝对二元对立”的错误观念。仅仅依靠“威慑”的单边刑事司法体系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帮助是“无力”的。监狱本质上仍是一个社会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与服刑人员仍是这个社会的一部分,关注这些人的问题,其实就是在关注我们社会的问题。
@月姬魔夜 认为一个犯罪的人仍然是对社会有用的人,法律的目的在于“让对社会有害的人不再对社会有害”,刑罚的教育改造和威慑是防止他继续危害社会的重要手段,但绝对不会是唯一手段。释放后的安置、社区的监管和帮扶均是有效的手段。
三、遛狗不栓绳,反殴路边人

@广强曾杰 指出该起暴力犯罪中最大的恶就是当着儿童的面殴打他们的母亲,这是严重挑战社会公德的行为。关于立案罪名,本案到底是粉碎性骨折还是普通的线性骨折,还需要等待最后的鉴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更低,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寻衅滋事罪则不需要。如果鉴定结果是重伤,则可能罪名改变为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胖乎律师 同样主张这样的情节是不能容忍的:一个陌生男子在两个6岁和3岁的孩子面前因为遛狗而殴打他们的母亲。其以罪刑相适应为基础,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发,建议将该情节作为量刑时予以参考的因素
@王瑞恩 认为遛狗不牵绳直接入刑,似乎有些过当。然后举了“酒驾司机的同车乘客纳入处罚范围”后日本酒驾死亡率断崖式下跌的例子,说明“人的行为是会改变的,但不会这么轻易地改变”。又以纽约州“对遛狗不清理狗粪便者处以250美元罚款后,人类才战胜了狗屎”为例,建议对遛狗不牵绳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来规制此类行为,并进而防止产生额外的纠纷。这是以人为管理对象思考的问题解决思路。
@纽约鸡汤君 同样掏出了他山之石。德国19%家庭有宠物犬,其中25%的宠物犬有上过宠物学校。在宠物学校,宠物犬要上学,还会毕业考试拿文凭的,在学校里它们要学习:如何听指令站立、坐下,如何优雅的乘坐电梯和公共交通工具,最重要的是它们要学会如何和陌生人礼貌的相处,成为这个社会的一份子。这是以狗为规制对象提出的解决办法。
四、家犬管理条例?此法尚有效否?

宠物的话题总是那么敏感,柴犬被拍卖、警犬被盗窃的热度刚刚过去,遛狗不牵绳的谴责声尚未被淹没之际,有人发现了《家犬管理条例》。其中第四条规定“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引起了爱狗人士和反爱狗人士热烈、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法律人也对《条例》是否依然有效进行了分析。
@TEDCJK 首先指出“不能满足于某一个法规库的「查无此法」,必须通过其他非官方的法规库、文书库乃至论文期刊进行反复确认”,告诉了检索法律的奥义之一,以“法规库检索结果、期刊论文、裁判文书均谈及过该《条例》”肯定了该法的确真实存在过。而后,从立法沿革的角度考察到,《条例》颁布当日,卫生部同时颁布了《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该通知所提措施的第一条即为“制订《家犬管理条例》供各级政府执行”,从而认定《条例》是《通知》的附件。而《通知》则被1998年《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条例》作为其附件,命随其主。这是否定说。
@姜源 认为前述推论过于激进。首先,无论1980年的立法水平如何粗糙,该《条例》的位阶和严肃性都高于该《通知》,认为这是两份独立的法律文件,比起认为条例依附于通知更加恰当。其次,《条例》的指定者是当时的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四家,而《通知》则是卫生部单独发布的。此则进一步强化了二者系独立法律文件的观点。最后,在1980年前后卫生部颁布的其他条例,全都是依据不同的法律文件被明令废止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精神,即使是“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法规”,仍然需要予以明确的说明。所以,尽管有一定理由认为该《条例》是一部“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的法规,但是在主管部门做出明确的宣布之前,只能说目前是否生效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这是“待定说”。
@袁星 等多位知友均引用了一份截图,该截图反应的来源是延吉新闻网,显示延吉司法局对该问题的答复是“1980年11月18日发布的《家犬管理条例》并未规定自行失效时间,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废止该条例,因此该条例现行有效。”这是“肯定说”。(提醒一下:该部门并非评价该文件效力的有权机关)。
五、你来点外卖,我还得洗碗?

老王提出了个问题,不知是遇到了现实的问题,还是喂鱼抽猫(未雨绸缪)。
@初夏之菡(新南威尔士大学食品科学硕士)从专门审核食品有关用词的合规咨询的角度指出, prepare foods 等同于 make foods,是指对食品原材料有颠覆性改造的行为,比如把茄子做成红烧茄子或者蒸茄子,或者把土豆变成熟的土豆丝。打开外卖只能叫unpack foods所以不能算prepare,也就是不能算做饭。同时引申加热外卖也不算,那叫 reheat foods,可见prepare是个很严谨的词,不像中文的『备餐』这么泛。在法律的视角看来,这是一个完美的文义解释。
@毓萱 认为夫妻之间的家务分工应当以平等公平的方式来进行(equitable division of labor),而不是平均分配的方式(equal division)来进行。更加清晰的分工方式是以时间点进行约定的:饭前(准备食物,收拾餐具,食物上桌,摆放餐具)和饭后(清理餐具,洗碗,收拾剩菜)。一个人负责饭前工作,一个人负责饭后。
@韦喜律师 提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可以理解为:做饭和洗碗分别由两个人负责,如果其中一个人负责了制作可食用的食物,则另一方负责洗碗。洗碗的一方避免了”做饭“的义务。点外卖支付的款项实际就是食物的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配送费、一定利润的货币对价,即”做饭“已经包括在所点外卖的价款中。因此,点外卖并拆开包装可以解释为”做饭“
@猴子判官 为了避免纷争,建议双方白纸黑字写下来,并且对"做饭""洗碗"等可能产生争议的用语进行定义。但其不建议用该分析用搪塞你的女友,并言明被打骨折概不负责。
比如:本协议所称做饭,是指将食材加工到可以食用的过程,不包括点外卖、厨师代做等核心步骤外包。点半成品外卖后进行加工煮熟(不包括单纯加热、拆包装等)行为,可视为做饭。做饭使用工具对做饭定义无影响。但做饭方不得因购买、使用做饭工具增加另一方经济负担。
本协议所称洗碗,是指清洁碗筷达到可以重新使用的过程。清洁包括不限于碗、勺子、筷子等用餐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餐具。为避免争议,刷锅、清理饭桌等不包含在内。洗碗所用工具不影响洗碗定义。但洗碗方不得因使用、购买洗碗工具增加另一方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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