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243|回复: 10

很牛的回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5-22 20: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后高科白领:重要申明,请尊重宪法,拒绝贱b!
本人系成功人士,文中全部字均不屑一看,多数词不愿明白其含义,跟帖行为纯粹是依据个人爱好,随手敲击键盘所致,并不意味本人同意、支持、反对,或了解、知晓文中观点,如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本人。故本人不对以上内容负法律责任。
另:最近80后贱b肆虐,因此回复内容可能为被80后贱b攻击,而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谢绝攻击回复,如拟了解详情,请直接与本人秘书(不一定理你)联系。谢谢。
1.本人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不愿意认识楼主及楼主所述当事人,且自古以来与该相对人无利益关系。
2.本人昨天、今天以及明天都没有或者不准备去主贴所述地点,自古以来与该市无贸易往来。楼主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
3.本人在此留言均为自创,用于检验本人电脑键盘录入、屏幕显示的机械、光电性能。并不代表本人局部或全部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人生有风险,入世需谨慎。本回贴不暗示、鼓励、支持或映射读者作出判断。未成年人请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本贴。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请立即关闭网页,并用13%高锰酸钾+8%乙醇对键盘、硬盘、电压插座、显示器、鼠标、cpu进行灌溉消毒。
5.如本人留言无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地方go-vern-ment相关规定,敬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6.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民法,刑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国际法,吸星大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7.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确因不抓不足以平民愤,或不抓就领不到薪水养家户口的公职人员,建议携带工作证、身份证、县以上go-vern-ment机关出具的介绍信温情操作。抓捕按照以下排序倒序: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以及网络运行商、电信运营商、电力供应商、电脑生产销售商。请不要为我浪费纳税人的钱。
8.本贴著作权归本人所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转载请联系版主。
9.为了充分有效打击黑客、版主、楼主和回帖者,建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二章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第三十八条、第二章第三十九条、第二章第四十一条。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增加赋予国家干部和人民pol.ice打击网络言论的特权。
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款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party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page~ant、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0.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20: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顶起帖子来,本人并不明白其主贴或跟贴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来源于国际互联网。并且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商鞅变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所谓的全方位监控和任何跨省或跨国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员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21: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顶起帖子来,本人并不明白其主贴或跟贴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来源于国际互联网。并且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商鞅变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所谓的全方位监控和任何跨省或跨国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员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21: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顶起帖子来,本人并不明白其主贴或跟贴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来源于国际互联网。并且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商鞅变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所谓的全方位监控和任何跨省或跨国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员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21: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顶起帖子来,本人并不明白其主贴或跟贴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来源于国际互联网。并且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商鞅变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所谓的全方位监控和任何跨省或跨国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员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21: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顶起帖子来,本人并不明白其主贴或跟贴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来源于国际互联网。并且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商鞅变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所谓的全方位监控和任何跨省或跨国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员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21: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顶起帖子来,本人并不明白其主贴或跟贴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来源于国际互联网。并且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商鞅变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所谓的全方位监控和任何跨省或跨国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员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21: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顶起帖子来,本人并不明白其主贴或跟贴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来源于国际互联网。并且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商鞅变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所谓的全方位监控和任何跨省或跨国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员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21: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顶起帖子来,本人并不明白其主贴或跟贴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来源于国际互联网。并且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商鞅变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所谓的全方位监控和任何跨省或跨国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员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21: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顶起帖子来,本人并不明白其主贴或跟贴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来源于国际互联网。并且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商鞅变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所谓的全方位监控和任何跨省或跨国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员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21: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顶起帖子来,本人并不明白其主贴或跟贴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来源于国际互联网。并且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商鞅变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6. 本人谢绝所谓的全方位监控和任何跨省或跨国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员所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回手机版|论坛帮助|易德轩网 ( 苏ICP备2022008325号-4 )

GMT+8, 2025-2-24 23:42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