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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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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9 16: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广泛深入开展志愿活动<br/><br/>  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促进志愿服务的快速有序发展;逐步完善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发布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广和普及志愿者(义工)登记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积累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表彰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创新志愿服务的方式、丰富志愿服务的内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以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等作为重点服务领域,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br/><br/>  (四)支持社会办慈善福利机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br/><br/>  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支持社会兴办慈善福利机构的相关政策,鼓励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进一步加强社会兴办慈善福利机构的政策研究与制定,为社会兴办慈善福利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提供规范、高效和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工,充分发挥社会兴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在服务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方面的作用。<br/><br/>  (五)完善慈善税收减免政策,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br/><br/>  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普及税收优惠政策知识,使捐赠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知道如何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推动制定便利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为捐赠人办理减免手续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推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br/><br/>  (六)组织各类慈善捐赠活动,开发多种慈善救助项目<br/><br/>  推动慈善捐赠活动的多样化。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慈善活动,着力打造有竞争力的品牌项目,不断拓展服务领域,重点推动灾民救助、孤儿救助、扶残救助、安老救助、医学救助等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并逐步向文化艺术项目、环境保护项目等方面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慈善活动。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制度和对口支援制度,组织好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好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好“慈善超市”、“捐助站(点)”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完善“慈善超市”管理的长效机制。<br/><br/>  (七)发展中国福利彩票事业,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机制<br/><br/>  坚持发行中国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广泛宣传中国福利彩票的意义和作用,扩大中国福利彩票的影响力,完善运营机制、调整分配关系、创新发行方式,加强销售网点建设、组织建设、技术系统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管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发行,提高销量,建立健全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发展的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推动慈善事业发展。<br/><br/>  (八)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促进从业人员的职业化<br/><br/>  大力推动慈善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设置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培训现有的慈善工作者,不断丰富他们的慈善工作知识,提高他们的慈善工作技能;大力推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慈善工作专门人才,为社会输送具有专业知识的慈善工作者。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专职慈善工作者的人事、福利、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专职慈善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具有专业知识的稳定的慈善工作队伍创造条件,尽快形成基本能够适应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的工作队伍。<br/><br/>  (九)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br/><br/>  推动表彰奖励机制建设,完善表彰的形式和内容,规范评比表彰的程序,民政部设立“中华慈善奖”,定期评比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及项目。根据需要设立“中华慈善奖特别奖”,表彰为对公益慈善事业做出特殊贡献并在社会上具有深刻影响的个人。地方各级要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活动,形成表彰制度;县(市)表彰活动可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民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表彰活动。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表彰相结合的奖励机制。<br/><br/>  (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慈善事业<br/><br/>  推进有关发展慈善事业基本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行为。推动地方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努力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法律框架体系。同时,要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登记的手续,提高办理登记的效率,为发展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br/><br/>  (十一)加强慈善工作合作,促进慈善经验交流<br/><br/>  推动与国外慈善组织、港澳台地区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广泛开展慈善文化、慈善工作经验等方面的国际间、地区间的交流,大力宣传我国慈善文化、慈善事业的成果,慈善事业发展目标,学习和借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展慈善事业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的方式、慈善组织自律的措施、组织实施慈善活动和项目的经验;鼓励内地慈善组织、慈善机构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慈善项目的合作,筹集慈善资金,服务慈善对象;推动内地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慈善项目的合作,通过交流与合作,提高慈善活动能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共同发展。<br/><br/>  三、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指导<br/><br/>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民政牵头,教育、文化、财政、税务、海关、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要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慈善组织相互间的协作机制,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br/><br/>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能,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细化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程序,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要加快职能转变,凡是慈善组织可以承担的事务,逐步移交给慈善组织,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br/><br/>  (三)各地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切实加强对慈善组织、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的登记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示制度,及时收集、分析和公示慈善捐赠的信息,制定重大慈善活动备案制度,建立慈善组织的诚信评估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行政服务平台。<br/><br/>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发展慈善事业的经验,为慈善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加强政策和理论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积极探索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律、途径、模式,创新慈善工作理论,全面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水平。<br/><br/>  (五)慈善组织要积极响应《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发挥主体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度,不断创新慈善组织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规范募捐,提高募捐能力,增强捐赠款物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丰富慈善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深入基层,贴进群众,扶贫济困,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全面发展。<br/><br/>来源:中华慈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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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12l14bl" align="middle" width="35%">(责任编辑:黄维)</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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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3: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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