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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使用银行卡提示 注意五个不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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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08: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史上8天长假当中,许多市民会刷卡消费。为了防范和遏制不法分子银行卡诈骗,昨日,银监会向公众发布安全使用银行卡提示。

  投机套现≠无息贷款

  眼下,社会上出现的声称“代办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黑中介”,通常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大量投放广告,以“现金放款、手续简单、信息保障”等宣传手法诱骗消费者上门,并赚取消费者的手续费。过节期间,有人需要大量现金,一不留心就会上当。

  这类“黑中介”实际是借用消费者的身份同时向多家银行申请多张信用卡,然后刷卡套现,以“十个杯子九个盖”的方法循环透支。

  银监会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这种行为使消费者面临多重风险:一是持卡人个人资料如被“黑中介”出售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私自用于申请其他信用卡贷款,持卡人将面临法律责任、债务催收、声誉风险等诸多问题;二是如持卡人参与伪造申请资料,合谋骗领信用卡或进行恶意透支,将形成不良记录,甚至可能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卡在手中≠安全用卡

  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密码4项个人信息,是银行卡服务中验证身份的重要信息。国庆期间,用卡频繁,这些重要信息很容易泄露。

  银监会提示:个人信息要管好。市民的银行卡信息泄密,分为主动泄密和被动泄密。主动泄露主要是一些不安全的银行卡信息保管习惯所致。例如:随意放置银行卡和身份证件、随意丢弃刷卡单据和对账单、刷卡输密码时不遮挡等。被动泄露主要是银行卡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欺诈手段套走。例如:要求持卡人按照不法分子的电话指令进行转账、出借银行卡和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不标明“限制用途”等。不管信息是主动泄露还是被动泄露,都很可能为诈骗分子盗用卡中资金提供可乘之机。

  自感不欠≠信用良好

  国庆期间消费事务多,一些持卡人办理了过多的信用卡,一会儿用这张卡,一会儿又用那张卡,很容易出现遗忘和差错,造成超期拖欠,很容易形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还有一些持卡人贪图小便宜,因持侥幸心理而将维护信用记录的重要性抛至脑后,出借(出租)银行卡和身份证件给不法分子用于套现,造成身份被冒用,被迫承担透支还款责任,导致个人资金损失或涉案。

  银监会提示:维护信用记录很重要。持卡人应理性用卡,及时还款,养成仔细核对账单和交易记录的良好习惯,以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口头宣传≠合同约定

  国庆之前,推销办卡的银行销售人员很多。为了能“完成任务”,一些销售人员往往把自己的卡说得天花乱坠。

  银监会提示:信用卡产品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都是靠信用卡章程、领卡协议(申请材料)等合同文件约定。对自己不了解的信用卡品种,不要只听销售人员口头宣传或只看广告材料,不明白的应及时咨询相关银行客服电话或上银行网站查询相关资料,切勿随意签署信用卡合同文件。

  免息消费≠免费用卡

  免息分期付款消费,是国庆期间很容易遇到的一件事。不过,虽然说是免息消费,但往往需要缴纳相关的手续费。持卡人还款时需特别注意,不要遗漏手续费金额;否则又会落下不良信用记录。另外,信用卡一经确认激活,尽管不使用,也有可能会产生年费。

  银监会提示:免息消费仍然是借贷消费,最终仍需要偿还,享受费用减免还需要持卡人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人民银行规定,超出免息期仍未偿还或未全额还款的信用卡,须按日息万分之五(年息18%)偿付利息,并付出相关费用,高于一般贷款利率水平。记者 张彬
 楼主| 发表于 2009-9-30 08: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银监会发布使用银行卡提示 注意五个不等于
 楼主| 发表于 2009-9-30 08: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银监会发布使用银行卡提示 注意五个不等于
 楼主| 发表于 2009-9-30 08: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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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30 08: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保险法明天起正式实施 免责条款也可能不免责

新《保险法》明天正式实施

  保险专家:看清四大维权关键点

  本报讯 (记者张辉 通讯员周薇薇)明天,新修订《保险法》将正式实施,消费者今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昨日,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有关专家表示,新《保险法》的亮点很多,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要看清四大关键点。

  关键点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解读:在投保人递交了投保单后,即便还在核保过程中,只要没有约定的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就不存在“保障空窗期”,保险公司要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关键点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过去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既不解除合同,也不告知对方,而出险时以此为由拒赔。新法实施后,一份保险合同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该合同。

  关键点三: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如果除外责任没有事先给投保者看到和做出明确解释,那部分条款就不能算数,受益人仍可以得到理赔。

  关键点四: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解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楼主| 发表于 2009-9-30 08: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保险法明天起正式实施 免责条款也可能不免责
 楼主| 发表于 2009-9-30 08: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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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30 08: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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