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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字之财官夫妻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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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 20: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八字之财官夫妻辩
这两天,在论坛有易友对八字中关于男以财为妻,女以官为夫的十神定则有疑问,思辩观点有意思,将其收录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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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友观点:其实,不管用何种论命方法,即使同一种方法也会因论命者的不同而出现结论不一的现象。君不见,同是旺裒法,针对有的命局是旺是裒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任何一种理论可以测准所有八字的六亲。那么,作为学易者,在自责技不如人的同时,是否也有理由大胆地怀疑一下古人:六亲的定位是否有问题?
  生我者为母,天经地义。而我克者为妻就极具主观性与时代局限性(由此推论到偏财为父),既不合理,也不能令人信服!它远没有“父母(祖上)、兄弟姐妹、自己配偶、儿女”的宫位论合情合理、令人信服!
  若怀疑有理,则我等钻研断六亲的方法实际是成了瞎忙活,上了古人的当!眼下断六亲,时而应彼,时而应此,其实质只不过是或然率在起作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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愣头青:我也来说两句
男以正财为妻,表现在八字的十神关系上,如甲与己
女的以正官为夫,表现在八字的十神关系上,如己与甲
上面的五行列式表现的是我克与被克的关系。克在阴阳中有两种方式,一是互为同性的克,如杀克身,二是互为异性相克,如正官克身。那么从阴阳相克的原理上我们知道,甲与己或己与甲是互为异性的克的关系,互为异性的克只是一种约束,如同代表国家法律的正官于人的无形约束,也是十神正官在八字中体现的真正精神与意义,与互为同性的克如杀克身,物物相克伤其形的方式有截然的不同。通过上面的阴阳原理我们就能明白,夫妻之间的关系,他们间的克因为阴阳属性的不同只存在相互约束的关系。若从社会伦理或夫妻制的确立去看此问题,说明了男女双方一旦确立夫妻关系,心身再也不能它属,若有它属则不是称为精神出轨就是肉体出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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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友观点:老师讲的阴阳之理,学生十分赞同;合者乃夫妻之道,克(异性)者乃制约之义,学生亦无异议。而学生疑惑的是:
  阳日男、阴日女对夫、妻星的指认无可厚非。而处另一半的阴日男、阳日女对夫、妻星的指认就显得没有说服力:一不符合夫妻之道的伦理观(非合己之星),二带有极端的男尊女卑主观意识。
  学生以为,我克者为妻、克我者为夫的六亲定位法不但没有伦理学依据,同时也缺乏社会学依据。因为自古至今,女当家、女子强悍说了算的家庭比比皆是,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男尊女卑已与时代格格不入,异性之克作为夫妻之间的制约,其主动权已是今非昔比,更何况本来就不应该硬性规定给男或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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愣头青:呵呵,那我们先想一想,若只承认阴见阳为夫妻之道(与合无关,也不能以合作依据来解释夫妻的十神关系,要不就会出现你后面因合所延伸出来的结论,合只是五行作用关系其中的一种),不承认阳见阴也同为夫妻之道的话,那么,在同一思维逻辑上就会有问题,最终结论不是反映我们在认知上的问题,就是要推倒这套学说的十神定则。对此问题,我一直以为,定则是规律的体现,是继承的基础,要质疑它除勇气外还需要很多的依据包括对学说本身基础概念的认知为前提。
要想弄明白此问题,首先有几个基础点必须达成共识:
1、从阴阳的无限可分原则我们知道,阳可分阴阳,阴也可再分阴阳,也就是阴阳与四象的问题。其中阴阳为母,四象为阴阳的子系统,虽同称阴阳,但有母子之别,土寄四维,全五行之象,故五行由此而来。其中阴阳是母系,五行为阴阳之子系。
2、八字十神归属五行系统,为五行一阴一阳的表现。日主存在阴与阳二种表达方式,也即阳干与阴干。阳干与阴干只是五行的一种表现方式,并非以阳干特指男性,阴干特指女性为成立条件。那么,当阴或阳干都可代为男或女命的日主时,干的阴阳属性与性别无关,但会因阴阳属性本身的不同有不同的五行对应关系。也正因为此,当十神的夫妻定则以我克与克我为夫妻道时,就会出现阴阳干因属性不同,形成我克或克我的组合的不同。与阴阳学说的阳代表男阴代表女的类象不是同一概念范畴,故也不能以五行的子阴阳属性去代替母阴阳属性。这个道理也如我们以国家法律为母法则,地方法规为子法则,子法则不能超越母法则,同时,它们之间的解释关系是不可逆的,母法则可以解释子法则,但不能用子法则去解释母法则,你的问题就出在此。
3、八字在古谱中有本象化象之阴阳分别,出现在原局的十神为实神、本象,不出现在原局八字的十神为虚神、化象,如日主甲干,本象为甲为阴象为形,化象为阳神为己为虚。从这方面也可解释你所提出的那个问题,在此我就不一一细说
发表于 2010-5-2 22: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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