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应县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应县教育局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应县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优化教师队伍, 应县教育局努力建设一支具有一定数量,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应县教育局依法做好教师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福利等工作,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 应县教育局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不含退休人员)应由聘用学校到 应县教育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视为在册人员。
第六条 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关系可寄托在应县教育局人才服务中心或其他人才服务机构。
第七条 民办学校聘用已退休的教师,男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女的一般不超过60岁,受聘担任校级领导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八条 民办学校调入教师及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应依照 应县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由代理人事关系的人才服务机构报 应县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从本市以外调入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和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必须符合《厦门市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民办学校教师申请到公办学校任教,须按我市公办学校招聘教师的规定参加公开招考。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为教师建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应县教育局可为教师建立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标准比照我市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民办学校在册在岗的教师聘期内可计算工龄,承担教学工作的可计算教龄。在岗未在册的教师有在 应县教育局建立年度考核档案的,聘期内的工龄或教龄予以备案,需要时可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