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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江苏省苏州中院、吴中区法院如何违法办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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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8: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执行冤案,四个年头未结

  ——看江苏省苏州中院、吴中区法院如何违法办案

  一、冤案的起因

  2012年1月30日,原告甪直小贷公司与被告固山公司、九江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建发公司、肖陈祥、肖洁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协议,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吴甪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固山公司应付甪直小贷公司合计本息223.338万元,担保人建发公司、九江公司、肖陈祥、肖洁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苏州市吴中区法院一错再错

  由于债务人、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甪直小贷公司向吴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肖建华等为被执行人。2012年11月3日,吴中区法院作出(2012)吴执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该院裁定称,“执行期间,本院受理了建发公司、九江实业有限公司、肖陈祥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件,累计执行标的人民币188380000余元。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合并处理。”同时以九江实业有限公司抽逃注册资本为由,裁定:一、追加苏州九江实业公司原股东肖陈祥、李祖春、林春成、林福久、肖建华为本案及相关案件的被执行人。……肖建华750万元范围内对苏州九江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强制执行。二、冻结肖陈祥、李祖春、林春成、林福久、肖建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5亿元,不足部分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肖建华当即执行异议,吴中区法院一错再错,并于2013年7月10日做出(2012)吴执异字第1273号裁定,基本上维持了原错误裁定。

  三、异议人肖建华一冤再冤

  1、异议人肖建华的第一冤。根据苏州市吴中区法院(2012)吴执字第1273号裁定,该院受理了建发公司、九江公司、肖陈祥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件,累计执行标的人民币188380000余元。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合并处理。异议人肖建华只是九江公司的股东,根本不是建发公司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和肖陈祥的担保人,吴中区法院依据什么让异议人为他们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到现在,吴中区法院、苏州市中院都没有给出明确的依据与答复。

  2、异议人肖建华的第二冤。九江实业公司现有出让土地120亩、市场建筑45000平方米、商用仓库23间等价值超过2亿多元的资产,已被吴中区法院查封,并已进入拍卖程序。根据吴中区法院裁定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有在公司资产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追加出资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吴中区法院不执行九江实业公司资产,而直接选择追究股东肖建华等人的抽逃出资责任,明显违法。

  3、异议人肖建华的第三冤。吴中区法院认定肖建华抽逃注册资本75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九江实业公司的股权几经转让,肖建华最多持有该公司股权3640万元,而实际投入该公司资金4172.635万元。2011年11月4日,肖建华将3640万元的股权以3800万元转让给肖陈祥的妻子凌秋月,实际支付2897.5万元。肖建华根本没有抽逃出资。

  4、异议人肖建华的第四冤。吴中区法院裁定肖建华在750万元范围内对苏州九江实业有限公司的1.5亿元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我们查遍了该裁定引用的所有法律文件,没有找到认定肖建华抽逃出资750万元,承担1.5亿元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5、异议人肖建华的第五冤。吴中法院执行裁定时,未对实际抽逃出资的九江公司其他股东财产进行处置,而却查封了足额出资的肖建华价值1.1亿余元的房产,给肖建华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苏州市吴中吴法院一错再错,错上加错!执行异议人肖建华一冤再冤,冤上加冤!

  四、两级法院四个年头未有审结

  该案2012年11月3日吴中区法院做出(2012)吴执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肖建华提出异议,2013年7月10日该院做出(2012)吴执异字第1273号民事裁定,2013年7月22 日肖建华向苏州中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历了2014年依法治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现在又进入2015年,案件何时是个尽头?肖建华生不如死,房产被查封、账户被冻结,生意不能做,贷款还不上,信誉被毁,借款无望,家庭生活都不能维持,不时有激烈言行,准备踏上漫漫的上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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