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占峰实名举报
我叫杨占峰,我弟弟叫杨树峰,我们是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一户被拆迁户,2010年10月8日前,开发商数次找杨树峰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当时杨树峰在平房住,房子是1994年我父亲买下的,房产证是1996年我办理的,当时我弟弟还在上学,所以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在开发商工作人员找我弟弟协商拆迁补偿情况时我弟弟与开发商明确说明,房子不是他本人的,是我和弟弟共有的,不能只找他协商,后来开发商工作人员又来我单位找我协商拆迁补偿的有关事项。最后我们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0年10月8日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复印件如下)。拆迁补偿协议是开发商提前制作好的,每一户都要签的,对里面约定的内容如果有异意,可以再签定补充协议。
但是直到目前开发商一直未能履约,按照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我们数次找开发商要违约金,但他们一直不给,最后开发商的一名律师向我们明确表示“你们签定的协议无效,依据是开发商盖楼的手续没有办全,县政fu不让开工”(有当时录音为证)。后来我们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固安县法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并于2014年5月27日审理完毕,我们胜诉,要求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协议内容支付我们违约金。对方不服判决,于2014年7月6日上诉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案的是廊坊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二厅法官郑海清。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于2014年8月底。开厅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庭审时双方互相发言、辩论后,郑海清法官站起来告诉书记员说,下面我说的不用记了,然后有下面一段对话:
郑海清问开发商律师 :“你说的意思不是不想给门脸,是因为规划盖不了了,同位置的门脸还有吗?”
开发商律师答复没有了。
当时我说:“现在他们建的另一个叫凤凰城的小区,门脸挺多的”。郑立即对我说“你要他们的干嘛,他拿钱买同等价位的别人的不也一样吗,双方协商,这边(指开发商)也确实建不了了,他拿点钱,当时价位是多少,找一个中间价,互相让下步,拿钱买别的门脸不得了吗?”
我说“要是能这样,就到不了这儿了吗(指如果对方能这样做,就不会到法院来了)
郑说“这事咱们商量商量,看看,行吗”
(以上双方的对话在音频文件REC007a.WAV中)
从上面的对话可以看出当时郑海清是支持我们的协议的,我们的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庭审最后郑让我们出一个调解的书面意见,我于开庭后的第二天,将书面材料送到了廊坊中院郑海清手中。(也就是我的“调解意见书”)在此后的三个多月中,我多次电话催促郑海清如果能协调,请及时将双方叫到中院,一起面商,他多次敷衍,开始先是说折价成现金,我在提出书面的意见书中,明确提出折价现金为406万,郑海清在电话中说是不是可以少点,他好做工作,如果三百七八十万,行不行,我考虑到如果能调解成功,少点也可以,就答应了他的说法,后来他又说开发商只答应三百二三十万,再多不行。第三次打电话催问,郑海清又说开发商说最多三百五十万。第四次打电话,郑海清说开发商说了,钱一分也不给,只能折价成楼房。为了能促成调解,我们再次妥协,可以折价成楼房,提出门店与楼房比是1:2,再加10%出售损失。第五次打电话,郑海清说开发商只答应给360平米楼房,多了不行,我们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拒绝调解。在我给郑海清数次打电话期间,曾提出二审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审理期的问题,他当是对我说“调解不记入审限”,(音频文件20141114_083606.amr的4分20秒处)后来我通过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得知,调解是应该记入审限的,在我再次向郑海清提出超过审限时,他仍然说“调解不记入审限”,我在电话中说“调解是应该记入审限的”。他当时支支唔唔,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作为一名法官,为什么在这方面对我进行欺骗,难道他在有意帮开发商进行拖延吗?尤其是在2014年11月27日,我给郑海清打电话询问还能不能达成调解时,我们有下面的对话(在文件20141127_084323.amr的58秒至2分50秒)
我:郑法官,我明确一下我的意见吧,638平米面积不能少,并且要现房,我现在不能再这么拖着了,8月27日开庭,到现在整整三个月了。开始说给钱,320(万)了,350(万)了,到现在又没有钱了,只给房。我不能再这么拖着了,因为对方希望拖下去,我不能(由他们)那么做。
郑:你拖着,我跟他们说了,你拖着,你租金也得给人家,房给不了,钱你得给人家。
我:我明确一下我的观点,开始我是想和他们合解,现在看我们是合解不了。
郑:他说那些根本不靠谱,他说那些话不靠谱。(指开发商答应的只给付360平米楼房的事)。
我:我们要现房,如果不能谈就该判判吧。我就不需要调解了,我下周一下午给你打电话,看看到底行还是不行,如果行,下周见面谈,如果不行,我就不接受调解了。
郑“调解,他们说这个不靠谱啊”
当12月1日我再次给郑海清打电话时,郑见我态度逐渐变得坚决,再也拖廷不下去了,只好说,你把你要638平米楼房的事,写一个书面材料交给我,我于12月4日将书面材料交给郑海清(意见调解书2)。从上面的谈话也可以看出,在11月27日的电话中他还是说开发商只给360平米的楼房是不靠谱的,对方即使想拖着,他们也要按时间给我违约金。也就是说,我们与开发商鉴定的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要按时间给我的,我们签定的协议也是有效的。他也是支持的。但是在仅仅9天以后,在12月6日的判决书中他却说我们签定的补充协议无效,开发商不用支付我们违约金。仅仅9天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是什么力量让他的态度做出了如此之大的转变呢?相信任何人都能想得到。
此案没有判决之前,熟悉郑海清的人曾经和我说过这样的话“这小子黑、胆大、什么事都敢做,老婆都开宝马,女儿在国外上学,这案子落到他手里,你给他送点钱,肯定对你的案子有好处”,当时我想我的案子条款明确,要求对方按约给我违约金是合理合法的。况且当前国家惩治贪污腐败这么大的力度,哪个法官还敢做徇私枉法的事。但是没想到,结果却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他的胆大妄为,对法律和公正的亵渎。
我曾经咨询过几位在当地比较有权威的律师,都对这个案子有一个共同的认识,我不会败诉,对方上诉只是在拖延一下时间罢了。2014年12月29日,我拿到了判决书,对这样的结果很是意外。于是我给郑海清打电话询问判决依据。对话情况如下:(文件20141229_144534.amr)
杨:郑法官吗,我拿到判决书了,我都没要楼房,为什么给我判360平米楼房啊?
郑:这事,我跟你两个意思,啊,第一,嗯,把这情况我给你解释一下,他认可这个,要是按你那个合同啊,就是说,怎么说呢,觉得这个事啊不太合适,但是严格按合同就得这么办。
杨:什么意思,严格按着什么办?怎么办?
郑:就是按着杨占峰那个合同办,就得那么办
杨:你说的这是什么意思?这么着吧,我该申诉要申诉了。不行我只能把这事贴出来,前因后果,让大伙都看看,相信多数人这是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应该怎么办的?
郑:那是肯定呀,这个事,你要觉得意见不一致,不满意。。。。。
产权人,鉴定协议,??唯一性
杨;你说的这个产权,是根据什么法,多少条规定,我去看看
郑:你看,这个产权登记制度啊,我就和你说一个事,你就明白了。产权登记制度啊,比如说,我给你举个例子
杨;你不用给我举例子,你就告诉我什么制度
郑:《物权法产权登记制度》,你就明白了
杨;能告诉是哪条吗,我查一下
郑;你查产权登记制度就行了
杨;多少条,能告诉我吗
郑:这个事,你可难为我了,我已经和你说的很清楚了,自己查去
杨;我哪敢为难你,你已经判了,肯定提前应该看了我就是想问一下
通过咨询相关律师和网络查询,根本就没有《物权法产权登记制度》这一制度,并且查到如下一篇文章。
从上面的文章可以看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自2008年5月份,房产证就不再是房屋产权唯一证明。而在6年后的今天,法官依然在以房产证做为房屋权属人的唯一证据。请问这是为什么?
对于自己亲手判决的案子,竟然不能明白的说出依据来。问他依据是什么,竟然说是在难为他,自己办的案,都不能自圆其说,请问,郑法官就是这么判案子吗?在当前全国这么严厉打击贪腐的形势下,还敢这么肆意妄为,那么可想而知,这么多年来,这种人是怎么办案的,会有多少无辜百姓像我今天这样受到不公正的判决。
今天,我将这事呈报中院各位领导,肯请百忙之中抽出你们宝贵的时间,看一看我的案子,郑海清是怎么判的,他不能自圆其说,请各位领导督促他回复我以下几个问题:一、民诉法上的不诉不理呢?我起诉的要求是确认拆迁协议和补充协议有效,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一审判决确认协议有效,支持了我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请求。被告上诉仍然要求确认无效。也就是说,二审如果认为协议有效,就应该维持一审支持我的违约金。如果二审认为协议无效,就应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而在郑法官的判决书中,却另出奇招判令被告交付我360平方米房屋!不知道郑法官是根据本诉的请求还是反诉的请求判决的呢??二、郑法官的判决如何履行?在郑法官的判决中,不仅置我要求的违约金不顾,而且判决被告交付房屋也没有履行期限。那么,是判决生效后,还是N年之后呢?还有,所谓或“参照市场价格”,这个价格谁来确定呢??看来,我只能等开发商良心发现了。法律呢?法律给了我一个没有履行期限,没有标准的判决书。这样一纸空文,就是郑法官给我画的一张大饼吧!郑法官为什么呢?我不敢往深里想了。三、郑法官是依据什么判决的呢?是白纸黑字的协议?还是开发商在发号施令?郑法官判决协议作废,却又要求被告交付我360平方房屋,是依据什么呢?开发商在法庭外口头说可以给我360平方房屋。难道郑法官就据此判决?郑法官执行的是法律,还是开发商的命令?
2015年1月1日
杨占峰、杨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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