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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上班时间网聊MSN被解聘 法院判决辞退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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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00: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班时使用MSN聊天被辞退,沪上白领李小姐觉得公司做法过火遂诉诸法院。由于公司将禁止员工上班使用聊天工具的相关条款经职工大会表决后写入公司备忘录,李小姐签署并认可该备忘录,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border="0">
<tbody>
<tr>
<td></td></tr></tbody></table>
<p><strong>  公司:员工违反规章理应被炒</strong></p>
<p>  2006年8月底,李小姐通过应聘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去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几天之后,公司向李小姐支付了当月工资及加班费用共计4000余元。</p>
<p>  去年7月,李小姐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p>
<p>  庭审中,公司辩称:为整顿纪律,公司于2008年1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001号备忘录,规定有三种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包括经证实使用QQ或MSN进行私聊等行为。备忘录出台后,公司曾通过网络传给每个员工,要求传阅并签字确认,李小姐也在其中。根据公司说法,2008年6月26日,李小姐再次使用MSN私人聊天被部门主管发现。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同样行为,公司当即根据企业制度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一做法并无不当。</p>
<p><strong>  员工:公司制度损害职工利益</strong></p>
<p>  对此,李小姐坚称事发当天自己是在用MSN与以前同事聊业务问题,不属于私聊范围,而公司却依据备忘录径行解除合同显属不当。</p>
<p>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小姐败诉。李小姐不服,上诉认为,公司制定的备忘录损害职工利益。</p>
<p><strong>  法院:规章对双方均有约束力</strong></p>
<p>  市二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并已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李小姐所在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李小姐也曾签字确认。尽管李小姐在上诉中称其使用聊天工具谈论业务,但据公司同事出庭作证称其确有与他人私聊的情况,而李小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现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李小姐作出辞退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p><strong>  上班能否网聊网友众说纷纭</strong></p>
<p>  网络日益发达、信息快速传递的时代,办公离不开网络,很多的通讯都是通过内部网络与互联网来完成。网聊已经成为日常交流的一个重要工具,MSN、QQ以及电子邮件等成为员工的主要通讯方式。上班能否网聊?网友众说纷纭。</p>
<p> <strong> 赞同方:宽松环境有助员工心情</strong></p>
<p>  Strider:上班使用MSN、QQ进行私聊不一定会影响工作,反而让员工在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中工作,对员工的心情有良性推动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益的效果。</p>
<p>  网友“酒547”跟帖:工作闲暇时间聊几句没什么大不了的。</p>
<p> <strong> 反对方:上班网聊谈何工作效率</strong></p>
<p>  张先生:如果每个人都在上班时间做私事,何谈工作效率?我也是上班族,我认为上班网聊是决不允许的,有急事发发邮件就默认吧!</p>
<p>  夏龙轩:在上班时间当然就要干公司的工作,总不能拿着公司的工资干自己的事情。</p>
<p> <strong> 中立方:取决于个人工作态度</strong></p>
<p>  冰冰点:虽然QQ MSN等每天都在线的,但我很少聊天的,工作就要有工作的态度。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这份工作的负责。</p>
<p>  yan~er:看自己的心态,既然上班就是工作第一,即使开了QQ MSN,也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p>
<p><strong>  相关案例</strong></p>
<p>  <strong>上班网聊被炒 员工起诉获赔</strong></p>
<p>  判决主要理由:公司处理蒋小姐是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但却没有向法院证明向蒋小姐告知了该项制度</p>
<p>  2006年8月,上海也曾发生类似案例,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司以员工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作出判决,由该公司支付员工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等共3400元。</p>
<p>  2005年12月27日,蒋小姐在工作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突然遭解聘,公司给出的理由之一,是蒋小姐在工作时间上网看新闻以及在网上聊天,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合同。蒋小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p>
<p>  法院认为,公司处理蒋小姐是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但却没有向法院证明向蒋小姐告知了该项制度,对此法院无法采信。蒋小姐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存在不妥,但尚不能构成“重大过失”。(李燕) </p>
发表于 2009-3-18 18: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ccffcc" color="#ff0000" size="6"><strong>孚嘉人脉</strong></font>
发表于 2009-3-19 16: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id="textstyle_2" style="FONT-SIZE: 9pt; OVERFLOW: hidden; WORD-BREAK: break-all; TEXT-INDENT: 24px; WORD-WRAP: break-word"><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ccffcc" color="#ff0000" size="6"><strong>孚嘉人脉</strong></font> </div>
发表于 2009-3-29 22: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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