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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发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责有哪些?委员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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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0 21: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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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7日,国家卫健委法规司发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点击“阅读原文”直达),以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管理。

《章程》对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及各专委会的职责进行了规范。
根据《章程》,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的职责有六项:即

(一)提出标准工作有关方针、政策;

(二)审议标准中长期规划;

(三)提出专业委员会换届意见;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检查专业委员会工作;

(六)决定标准管理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卫生健康工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若干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调整和撤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公布。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有九项:

(一)协助相关业务司局开展标准需求调研,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

(二)对本专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管理;
(三)评审标准送审材料,提出审查结论;
(四)组织进行标准复审;
(五)负责本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参与标准宣贯和评估工作;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所需的基础研究,为标准研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七)收集、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信息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信息;
(八)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及重要标准的翻译,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参加本专业国际标准化活动;
(九) 与标准有关的其他工作。

《章程》还对国家卫健委标准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任职资质作出了详细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卫生健康标准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法规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法规司和有关单位主管标准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法规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作为标准协调管理机构承担标准管理具体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可设副秘书长1-2人。委员会设单位委员若干,可设顾问不超过3人。根据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分组,各组人员构成同上款。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兼任各组的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负责统筹管理。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在相应专业领域有较高权威和影响力,熟悉相应领域政策,能够在专业标准审查过程中出现分歧时,作出稳妥决策。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担任,有标准工作经验,来自不同单位,能够协助主任委员组织有关领域的标准工作。秘书长由熟悉本专业工作、有丰富标准工作经验和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专家担任,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承担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兼顾不同专业领域、地区、单位、年龄,同一单位在同一专业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45岁及以下委员不少于2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任职。
  顾问一般由相应专业领域院士或专业标准资深专家担任。
  单位委员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与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政府部门、行业学协会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担任。

为了提高标准的审查质量,《章程》鼓励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专业各类标准审查的需要,组建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应当体现科学性、代表性和公正性。专家库成员应当涵盖本专业标准的各个方面,并参照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专业委员会需要特邀成员参加标准审查时优先从专家库中选取。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专家库的管理。建立专家库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将名单及管理制度报标准协调管理机构备案。

《章程》对委员权利、义务、聘期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和2011年12月14日发布的《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道德守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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