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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宁夏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在2007年《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分为9章65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源头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具体体现。
《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体现了自治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关心与支持。
《条例》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与妇女事业、妇女运动息息相关,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在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以解决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以促进妇女平等全面发展、从而实现男女两性协调发展为根本目标,不断把握最新的立法动态和吸纳最新的研究成果,将多部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予以整合、融通,形成了综合国家大法、突出地方特点的女性权益保障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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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有哪些亮点?
1、鼓励探索实行夫妻共同育儿假,在全国尚属首创
宁夏积极响应、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今年4月颁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修订《条例》过程中,克服阻力,大胆尝试,创新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第28条)。该制度充分体现了男性(父亲)、女性(母亲)共同育儿的先进理念,对于培育良好家庭风尚,增强家庭成员的幸福感具有极好的引领作用。
2、呼应国家立法动态,吸纳最新立法理念
突出了反性骚扰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 突出了反性骚扰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第43条表现出极强的前瞻性,吸纳了我国目前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最新立法成果,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反性骚扰的主体和机制等予以了细化规定。《条例》第44条针对频发的性侵女童恶性事件予以明令禁止,并要求教育机构进行相关的教育、防护和防范工作,成为地方立法中保护女童的新标杆;规定女性对婚姻家庭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条例》第35条借鉴目前民法典的编纂经验,针对女性维权中有关财产和债务分割的现实困境,着力保护女性对婚姻家庭共同财产享有的知情、处理等权益,明确规定女性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财产登记机构及相关主体的义务,为女性维权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持。
3、科学总结本土经验,创新解决实际问题
引入社会资源共同维护妇女权益。近年来,宁夏妇联引入社会资源共同维护妇女权益。近年来,宁夏妇联联合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在推进和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及反家庭暴力工作,成效非常显著。
《条例》对此进行总结和提升,多个法条中鼓励动员社会力量、积聚社会资源共同维护妇女权益,并且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稳定的、制度性的保障和支持;夯实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
《条例》第39条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得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同时第37条规定妇女个体权益应当在土地宅基地确权颁证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中有明确体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自治区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妇女权益“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良好经验进行吸纳和提升;阻断高额彩礼、早婚现象等对农村妇女权益的损害。
针对我区特别是南部山区存在的高额彩礼突出问题和女孩早婚现象,《条例》第47、48条逐项进行规定,阻断女性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特别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额彩礼;强化了对女性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
针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结合宁夏工作实际,《条例》第26条不仅禁止直接歧视,也命令禁止间接歧视,并吸收最新的联合约谈实践经验,增强对性别歧视违法行为的惩戒,更加有力地维护女性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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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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