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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巡航|学前教育改革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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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0 01: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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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以来,学前教育进行了一系列复杂的改革。今日,借国庆节日氛围余热未散,小编来与您分享70年来学前教育改革大事记。

1949~195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确立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性质、发展方向、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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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11月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在初等教育司内设置幼儿教育处,由张逸园任处长。

1950年

9月

苏联学前教育专家戈林娜受聘来北京师范大学任教,同时兼任教育部幼儿教育顾问。除授课、专题讲座、巡回讲学外,还参与拟订《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的工作。1954年,苏联的学前教育专家马努依连柯来华。戈林娜和马努依连柯定期参与教育部对全国幼儿教育情况分析工作,赴上海、天津、南京等地对幼儿师范学校和幼儿园工作进行考察指导,并在北京师范大学开设讲座。苏联幼教理论和经验在我国得到系统、广泛的传播。

1951年

10月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学制《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幼儿园收三足岁到七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该学制确立了学前教育在学制上的基础地位。学前教育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另外,从这一文件中可知,“幼稚园”已更名为“幼儿园”,结束了自1922年壬戌学制定名、沿用了30年的“幼稚园”名称。

1952年

3月

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明确规定幼儿园的功能是:“教育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减轻母亲对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明确了学前教育“福利性”和“教育性”的双重功能。该文件规定幼儿园招收对象为3-7岁儿童,幼儿园教师被称为教养员。《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对幼儿园的任务、目标、学制、设置、领导、教养原则、教养活动项目、组织会议制度、经费、设备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

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对不同年龄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教育要点作了阐述和规定,并对六类教学(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计算)的目标、教材大纲、教学要点和设备要点作了规定,使幼儿园教育有了更加明确的目的、计划和学科教学思想。但同时也为分科教学定下了实践模式。

7月

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中指出:教育系得分设学前教育组,培养中等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师。根据同年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院系调整计划的精神,将分散于一些高校的有关专业,适当合并,以利集中力量,形成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养基地。当时合并成立的有:南京师范学院幼儿教育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学前教育专业。

9月

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将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全部由政府逐渐接办,限期在3年内完成。1954年底,全国所有的私立幼儿园均已收归公办。

11月

幼儿教育处由原来的司属处调整为教育部的直属单位。

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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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们为孩子做的“旋转木马”

10月

“北京、天津两市幼儿园教养员工作经验交流会”揭开了总结我国幼教工作经验的序幕。在这次会议上,共有13位教养员和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修班的毕业生作了经验交流报告,内容集中于讨论创造性游戏、文明卫生习惯、幼儿园语言教育等主题。

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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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唱训练

2月

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对托儿所、幼儿园的领导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托儿所和幼儿园应依儿童的年龄来划分,即收3周岁以下的儿童者为托儿所,收3~6周岁的儿童者为幼儿园”,“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法令、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儿童保健等业务,在托儿所的方面,则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幼儿园内的托儿班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幼儿园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托儿所内的幼儿班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主办单位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至于民政部门所办的救济性质的托儿所、幼儿园仍由民政部门主管,但其业务亦应分别由卫生、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确立教育部、卫生部分管机制。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发展,必须更好地依靠群众,配合群众团体——妇联、工会,动员多方面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整顿、巩固、稳步发展并以工厂、机关、团体、群众自办为主的方针……发展重点应放在工业地区和大、中城市。至于农村,应根据需要与自愿的原则,提倡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办理季节性的托儿所和幼儿园”。

3月

教育部、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又联合发出《关于中小学、师范学校的托儿所工作的指示》,指出“在教育工会组织的积极协助下,依靠群众,举办各种类型的托儿所”的必要性,并要求“积极改进其工作,使之巩固、发展”。

5月

教育部颁发《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明确规定了幼儿师范学校的课程及教学计划。

6月

教育部又发出《关于大力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养员的指示》,提出“幼儿教育紧跟着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事业的迅速前进,也将有很大的发展,因此,今后有关幼儿园师资的培养供应,也必须采取更为切实有效的步骤”,并对大量培养幼儿园教养员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作了提示。例如,除通过正规的幼儿师范学校培养幼儿园教养员外,还可建立“短期幼儿师范班,招收高级小学毕业生,予以1~2年的业务训练,使担任教养员的工作”,要求“短期训练培养出来的师资至少应具有初中一年以上的文化程度”。1956年,全国幼儿园教师数量从1950年的0.17万人增长至4.83万人。

6月

教育部向河北、吉林、广东、内蒙古等15个省(自治区)教育厅下达了《关于组织幼教工作者收集和总结经验的通知》,建议全国各地根据当地条件,组织幼教工作者收集和总结经验,并对如何收集和总结经验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与此同时,中央教育部幼儿教育处专门设立了研究室,承担起“收集、总结并推广幼儿园经验”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北京、天津等市也相继成立幼儿教育研究室。教育部幼儿教育处编写的《幼儿园教养员工作经验》正式出版,旨在指导幼儿园教育实践工作。1956年,教育部幼儿教育处编写的《幼儿园教养员工作经验》正式出版,旨在指导幼儿园教育实践工作。

11月

教育部颁发《关于幼儿园幼儿的作息制度和各项活动的规定》,规定了幼儿园一日生活,如睡眠、户外活动、早操及作业的时间和每周作业次数等。《规定》的某些具体要求,如睡眠、户外活动、早操时间至今仍应是幼儿园努力遵守的。但是,由于当时将“作业”阐释为“在同一时间内对全班幼儿进行教学或复习”,较少注意因儿童个体差异施以不同的教育组织形式,以致幼儿园较长时间存在“偏重课堂教学” 和“千园一面”的现象。

1953~1957年

贯彻“两条腿走路”方针(公办、民办并举)后, 民办幼儿园开始大量涌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民办园并不是传统的真正意义上的私立幼儿园,而是“集体所有制”下的运用集体经济办学的幼儿园。

在“两条腿走路”方针下,幼儿园数量增长迅速,从1953年的0.55万所,1957年增加至1.64万所。教育部门主办的幼儿园,1953年为0.39万所,1957年增加到0.44万所;其他部门办园(如工矿、企业、机关等部门主办的幼儿园),1953年为0.05万所,1957年增加到0.34万所;民办园(集体),1953年为0.11万所,1957年增加到0.86万所。

1957~1965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学前教育发展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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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

9月

教育部幼儿教育处主办的季刊《学前教育》正式公开发行,为幼教工作者搭建了经验交流的平台。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本幼儿教育刊物。

1958年

8月

教育部主办的《学前教育》杂志停刊。

9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全国应在3~5年的时间内基本完成使学龄前儿童大多数都能入托儿所、幼儿园的任务”。

12月

《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到,“要办好托儿所和幼儿园,使每一个孩子比在家里生活得好、教育得好,使孩子们愿意留在那里,父母也愿意把孩子放在那里。父母可以决定孩子是否需要寄宿,并且可以随时把孩子领回。为了办好托儿所和幼儿园,公社必须大量培养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合格的保育员和教师。”

1958~19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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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的儿童节活动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出现冒进现象。全国幼儿园数量从1957年的1.64万所,增加至69.53万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园0.45万所,其他部门办园0.48万所,民办园(集体)68.6万所。全国幼儿园教师数从1957年的4.98万人,1958年增加至133.96万人。

1960年,全国幼儿园数量又增加至78.5万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园1.1万所,其他部门办园28.2万所,民办园(集体)49.2万所。全国幼儿园教师数也增加至134.04万人。

1960年,全国幼儿师范学校数量从1957年的20所,增加至89所;在校学生数由1.5万人增加至6.9万人。

1961年

高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全部停止招生。教育部幼教处和幼儿教育研究室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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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长春一所幼儿园的孩子在晒日光浴

1961~1965年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缓慢,甚至停滞。1961年,幼儿园数量从1960年的78.5万所减少至6.03万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园数量减少至0.76万所,其他部门办园数量减少至1.92万所,民办园(集体)数量减少至3.35万所。

1962年,幼儿园数量又骤减至1.76万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园数量减少至0.44万所、其他部门办园数量减少至0.48万所、民办园(集体)数量减少至0.84万所。

1963~1964年两年间,幼儿园数量基本在1.66~1.76万所之间。1965年,全国幼儿园数量1.92万所。教育部门办园数量0.44万所,其他部门办园数量0.63万所,民办园(集体)数量0.85万所。

1961年,幼儿师范学校数量从1960年的89所减少至35所,在校人数由1960年的6.9万人,减少至2.6万人。

1962年,幼儿师范学校数量减至22所,在校人数减少至1.1万人;1963~1965年3年间,幼儿师范学校数量都是19所,在校人数基本在0.46~0.56万人之间。



1978~2019年改革开放41年学前教育的曲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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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78~1998年 恢复学前教育发展,“两条腿走路”,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

1978年

教育部恢复幼儿教育处,一些省(市、自治区)的教育厅也陆续恢复或新建了学前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和教研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学前教育行政干部和教研人员,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

7月

国务院批准重建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同时设“幼儿教育研究室”。这是我国(除港澳台外)第一个国家级的学前教育研究机构。

10月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指出:“原有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院校应积极办好这个专业,扩大招生名额,为各地培养幼师师资。”于是,幼儿师范学校和高师学前教育专业陆续恢复招生。幼儿园教师的职前培训逐渐走向正轨。

12月7日

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将“幼儿园的教养员”和“长期从事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工作有特长的幼儿园主任”列为评选对象。1993年1月1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又在该文件基础上修订颁布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指出该规定适用于幼儿园,进一步确定了幼儿园特级教师的评选规定。

1979

3月23日~4月13日

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会议。由此,开始将学前教育纳入国家教育科研规划。从“七五”规划开始,有了独立的学前教育研究课题。

6月18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

7月24日~8月7日

经国务院批准,由教育部、卫生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5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并通过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同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由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后于1982年精简机构时被撤销),由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任组长。这次会议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首次确立了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共同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11月3日

中国教育学会幼儿教育研究会在南京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届年会。陈鹤琴任名誉理事长、左淑东任理事长。1992年2月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成为全国一级学会。

11月8日

教育部颁布《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对学前教育发展方针、教育目标、内容和管理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以指导幼儿园工作人员把握方向、分辨是非,较为迅速地恢复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1980年

8月

教育部颁发《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指出“幼儿教育是整个学校教育的基础”,要“积极办好幼儿师范教育”,“要做好幼儿师范学校的发展规划”。10月14日,教育部颁布《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这是自1968年后,教育部颁发的第一个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

11月

卫生部颁发《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确定了我国托儿所制度,明确了托儿所的性质。该文件规定“托儿所是3岁前儿童集体保教机构,负有教养3岁前婴幼儿及解放妇女劳动力的双重任务。婴幼儿应按年龄分班,乳儿班为10个月以前,小班为11个月至18个月,中班为19个月至两周岁的儿童。”

1981年

6月6日

卫生部颁布《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明确规定了三岁前幼儿集体教养原则,生活教育环节内容,发展幼儿语言、动作、认知、社会性的方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次就0~3岁儿童的集体教育工作做出明确规范。该文件沿用至今,在提高托儿所的保教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10月31日

教育部发出《关于试行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幼儿园课程标准,使幼儿园教育有章可循,起到了拨乱反正、提高教育质量的作用。颁布《纲要》的同时,教育部组织编写了幼儿园教材,共7类9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统编”幼儿园教材。

11月30日~12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培训大批合格的幼儿教师,使更多的学龄前儿童能够进入幼儿园,并且能够得到适应他们身心特点的教育。”

1982年

1982-1984年,教育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学前教育师资培训”项目第一期,由南京师范学院承担。我国开始与联合国儿基会在学前教育领域开展合作。1985~1989年,该项目由北京师范大学等8所高等师范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和17所幼儿师范学校分别承担。

11月3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在 《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注意发展学龄前教育,加强师范教育”。

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发展学前教育。

1983年

南京、北京、上海等地先后自发地开始课程改革的实验研究。1983年,南京师范大学和南京市实验幼儿园合作,率先开展了“幼儿园综合教育结构”的试验;1984年,中央教科所与北京市第五幼儿园及崇文区第二幼儿园共同开展了以常识教育为核心的综合教育课程研究;1985年,上海市长宁区教科所和愚园路第一幼儿园合作进行了“幼儿园综合性主题教育”的试验。这三项试验开创了幼儿园课程整体改革之先河。

6月6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幼儿教育十分重要,要有计划地发展,并且从办好幼儿师范抓起,逐步加以整顿和提高。”

9月21日

教育部发布《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发展农村教育,并指出要积极恢复和发展教育部门在农村办的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开办幼儿园,短期内要在基础好的地方基本满足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的要求,同时,文件针对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有力推动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1984年

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开始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标志着我国(除港澳台外)学前研究生教育的开始。1993年,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开始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1994年,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拥有了我国第一个幼儿教育学博士点。2001年,华东师范大学也开始招收学前专业博士生。

1985年

5月

北京师范大学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儿童心理研究所(后于1987年更名为发展心理研究所),并创办我国第一份公开发行的儿童心理和教育学术杂志《心理发展与教育》。

5月6日

教育部在修订1980年8月《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基础上,颁发了《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自此,学前教育界常说的“三学六法”结构定型。教育部在颁发该计划的通知中说明,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述教学计划做适当调整,同时允许有条件有基础的学校自行拟定教学计划、进行改革试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教育部首次对中等幼儿师范学校的课程设置放权。

1986年

6月10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对学前班的办班指导思想、教育活动的内容与组织、教师培训、办班条件、领导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该文件倡导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的新思路,推动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的发展。

10月14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幼儿园教师考核的补充意见》指出,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幼儿园教师,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考试,原则上按照《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这些规定为幼儿园教师评定职称打下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

1987年

1月

中国教育学会幼儿教育研究会与湖南长沙师范学校联合创办《学前教育研究》(双月刊),为研究会会刊。1994年,《学前教育研究》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6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为“全国学前教育理论核心期刊”。

10月12日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召开了全国幼儿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讨论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指导思想、师资队伍建设及加强领导和管理等问题,对理顺关系,明确分工,加强领导,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0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规定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还规定幼儿园的行政领导由主办单位负责。这样,便调动了各部门管理学前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加强了各部门对学前教育的领导。

1988年

9月

在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于布拉格举行的理事会上,我国被接受为正式会员,成立了世界学前教育组织中国委员会。

1989年

6月5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0年2月1日起施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系统地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做出了规定。《规程》体现了新的教育观,引发了幼儿园课程和教学改革。经过6年试行,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3月1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新《规程》主要对坚持立德树人、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注重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衔接、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修订。

8月20日

国务院批准了《幼儿园管理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它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学前教育的职责,并首次以教育法规形式提出“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从此,学前教育的评估工作在全国展开。各省(市、自治区)依照中央颁布的各项法规、制度,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评估标准。

10月

为纪念国际儿童年成立40周年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合作10周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南京主办“幼儿教育国际研讨会”。这是我国主办的第一次学前教育国际会议。

1990年

8月29日

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正式生效,为保护儿童提供了明确系统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成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

1991年

6月21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颁布《关于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强调要本着对国家、民族、家长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国家法律,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步入法制轨道的标志。

1992年

2月16日

国务院颁发《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政府对1989年11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所做出的承诺。

10月12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上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体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李岚清副总理在1994年6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总结讲话中提出“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继续办好所属中小学、幼儿园”。

12月9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提供了幼儿园玩教具种类、数量、规格等方面配备的目录,为幼儿园配备玩教具提供了指导。

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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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重庆一所幼儿园的元旦文艺汇演

5月18日~22日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联合举办的第三届国际研讨会“幼儿的教育与发展——对90年代的挑战”在广东省江门市举行。

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该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教师法》颁布后,我国城市公办园幼儿教师待遇得到了基本保障,但地区差异较大;占我国幼儿教师总数70%的城乡非公办教师特别是农村幼儿教师的待遇,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1994年

12月1日

为进一步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了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

1月27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新的三年制幼师教学方案,即《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对培养规格首次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3月1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由此明确确定了学前教育在学制中的地位。

9月19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以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解决在当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学前教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996年

1月25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为确保培训质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时制定并颁布了《全国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并由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了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及教材。1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以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幼儿园园长的基本依据。

1997年

7月17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的方针,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同时,仍应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和村委会,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其形式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在努力办好幼儿园的同时,可采取巡回辅导站、幼儿活动站、计时制幼儿班、游戏小组等非正规教育形式,让更多的幼儿接受一定程度、一定期限的学前教育,以满足家长的不同需求。”

9月

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心理系特殊教育学院和上海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成为全国学前教育领域率先成立的一个二级学院。随后,中专层次的幼儿师范学校也纷纷通过并入高校、独立升格、未升格但举办“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专科教育等方式来适应提升层次的需要。同时,原有的高师本科学前专业也开始加入培养幼儿教师的行列。幼师的转型、原有高师的加入,再加上综合性大学和非师范高等学校的参与,使幼儿教师培养层次快速提高。

1998年

12月24日

教育部制定《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与求知的欲望”。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二)1999~2009年  中国幼儿园办园体制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民办园比例超过60%

1999年

6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提出“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的要求。

2001年

7月2日

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内容分为总则、教育内容与要求、组织与实施、教育评价等方面,将教育内容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强调要有机结合、相互渗透。

11月

教育部在青岛召开全国学前教育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和分析了学前教育的成绩和前景,就当前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推动“十五”期间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改革思路,尤其是对许多重大问题提出了具有突破性的改革意见。

12月

20世纪90年代末期,全国幼儿园总数基本保持在18万多所,但到2001年时,骤降为11.17万所。直到2012年,全国幼儿园数量才恢复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18万多所。全国公办园数量从1996年的16.28万所,占比86.92%,下降到2007年的5.15万所,占比39.87%,而民办园则从1996年的4.45万所,增加到2007年的7.76万所,占比60.13%。时至今日,民办园占比仍然在62.15%。

2002年

12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了民办教育(含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法律地位、收费标准等。

2003年

3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今后5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和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10月15日~18日

中国幼儿教育百年纪念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5日上午,由教育部、民进中央、全国妇联、团中央、少工委等主办,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北京师范大学承办的中国幼教百年纪念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2004年

9月

在北京、河南、武汉、苏州等地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多起凶杀、车祸、房屋倒塌等严重危害儿童生命的恶性事件之后,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60位专家学者立即自发地组织起来,联名给温家宝总理写信。信中呼吁:国家应该为幼儿教育独立立法,保证幼儿教育能够按照它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健康地发展。温总理10月2日的批示直接促成了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六省市幼儿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

10月

国家督导团一行26人,分六组对京、豫、鲁、苏、吉、湘6省市的学前教育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本次督导除了检查贯彻落实《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情况,同时还深入调研了各地幼教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制定幼儿教育政策提供依据。

2005年

3月1日

教育部颁发《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3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6月15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以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

2006年

6月30日

教育部联合公安部等共10部门制定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职责,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各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007年

8月24日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对学生乘车安全提出了六条要求,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各类“黑校车”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乘坐安全的校车,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9月20日

教育部颁发《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民办学前教育的审批程序、监管责任、从业人员、校车安全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10月15日至21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要把“重视学前教育”作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之一。

2008年

5月

为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重视学前教育”的精神和贯彻国务院领导有关学前教育工作的批示,教育部成立调研组,在全国范围进行学前教育专项调研。

5月

汶川大地震后,国家救灾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救灾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等发起成立了“汶川地震应对政策专家行动组”。6月18日至9月4日,在学前教育专家冯晓霞、虞永平教授的带领下,100多位来自京、宁、苏、沪、渝、青岛的志愿者,先后到达北川、安县、绵竹、什邡、崇川等9个极重灾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流动幼儿园或幼儿活动点,捐献了一批幼儿园开园必需的物质,保证汉旺等4所幼儿园顺利开园。

2009年

1月7日~2月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2010年2月28日至3月28日,第二轮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综合教育部门户网站、各大主流媒体和社会网站发表意见的情况,学前教育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之一,各界对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和政府责任等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

(三)2010—2019年 学前教育重回“国策”层面,提出“建立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010年

7月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出发,规划了我国未来10年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确定了学前教育的三个发展目标: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明确政府职责、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求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是指导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7月13日~14日

党中央、国务院召开新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 “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教育改革,“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11月2日

温家宝总理来到北京两所幼儿园,就发展学前教育问题进行调研,并与教师和家长座谈。次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会议确定了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五条政策措施(又称“国五条”):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会议还要求,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11月21日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十条意见(又称“国十条”),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2月1日

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国务委员刘延东就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深刻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加快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三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从2010年起,为了支持各地实施好三年行动计划,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实施了8个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城市薄弱环节。这些项目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幼儿园建设类,支持中西部农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二是综合奖补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幼儿园;三是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四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

2011年

9月5日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通过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中西部农村地区为重点,引导支持各地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努力调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等各方面积极性,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幼儿资助制度,推动学前教育加快发展。

12月28日

教育部颁布《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科学保教,防止幼儿园“小学化”。

12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提出,将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继续推动学前教育立法进程。

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012年

2月10日

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以及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要求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是 “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等各级培训的重要内容。

2月12日

教育部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4月5日

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校车使用许可、驾驶人资质、同行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

4月17日

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对申报省市的选择,决定在上海市、北京市海淀区等14个地区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并对试点任务、内容和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探索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模式和经验。

5月19日

教育部在京举行学前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教育部还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教育理念,营造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9月20日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待遇保障等制度。

10月9日

教育部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帮助幼儿园教师和家长了解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建立对幼儿发展的合理期望,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

11月14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设立教育部学前教育办公室。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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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

为了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印发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各地加快核定公办园教师编制,通过特岗计划、小学教师培训后转岗、接收免费师范生、公开招聘等多种途径,充实幼儿园教师队伍。

2011~2013年

中央财政学前教育项目经费投入500亿元,带动地方各级财政投入1600多亿元。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占比从2010年的1.7%提高到2012年的3.4%。

7月9日~13日

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第65届国际学术会议在中国上海举办。主题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机会与质量”。这是中国首次主办OMEP年会。

2014年

1月15日

袁贵仁部长在201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支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启动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覆盖率。”

4月1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重点关注未参训农村教师,特别是针对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切实扩大培训受益面,实现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全覆盖。

11月3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决定2014—2016年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二期行动计划”)。提出“二期行动计划”的四项重点任务是“扩大总量”“调整结构”“健全机制”“提升质量”。

2015年

1月10日

教育部颁布《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对园长的办园理念、专业要求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以促进幼儿园园长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幼儿园园长队伍。

2016年

6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尤其是中西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村的学前教育。《意见》指出,中西部要构建农村学前教育体系,逐步提高农村入园率,实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20年,中西部地区学前当年毛入园率达到70%。

9月

中央财政下达2016年相关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927亿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149亿元,支持各地通过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并将幼儿资助类奖补资金由10亿元扩大到15亿元,支持各地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优先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获得资助。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补助资金20亿元。

11月1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开始实施。该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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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之后,中国民办学校“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分类改革正式启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类别,“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注册为企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将获得与公办校等同的税收优惠、土地划拨政策等。

12月底

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占比从2010年1.7%,提高到2016年的4.2%,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为31396.25亿元。

2017年

4月

教育部发布《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提出要重点扩大普惠性资源,着力破解公办园少、民办园贵问题。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

教育部颁布《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的督导评估内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和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办法》突出的是底线标准,是一所幼儿园是否具备资质的最基本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从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风险预防体系、风险管控机制、事故和风险化解机制、领导责任和风险化解机制等5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设计和全面规定。

10月

党的十九大强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首次提出实现“幼有所育”。“幼有所育”,即让所有0~6岁的适龄儿童得到更好的养育、教育,其包含0~3岁婴幼儿的教育。

12月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学前教育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视野。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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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九三学社提出预计到2021年学前教育阶段的适龄幼儿将增加1500万人左右。幼儿园预计缺口近11万所,幼儿教师和保育员预计缺口超过300万。不仅如此,中国2016届“幼儿与学前教育”职业类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月收入为3504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72元;而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半年后月收入为2706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93元。可见,幼儿教师和保育员这份职业存在的高强度工作性质和低保障、低报酬之间的矛盾,刚性需求的市场和失衡师资供给之间的矛盾等亟待解决。

3月

修改后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重视对幼儿教师的关心和培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儿童托育中育儿过程加强监管,一定要让家长放心安心。”

7月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教授小学课程内容。《通知》规定,对于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的,要坚决予以禁止;对于幼儿园布置幼儿完成小学内容家庭作业、组织小学内容有关考试测验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社会培训机构也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各地要结合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予以规范。

11月15日

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提出禁止民办园上市;首次明确公办的占比要求,确定2020年公办园、普惠民办园、民办园在园幼儿人数5:3:2目标结构比例。



2019年

1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小区配套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和清理整治工作,并针对各项问题的整改任务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

1月17日

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对幼儿园建设规模、建筑标准等提出具体要求。

3月5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供给,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只要符合安全标准、收费合理、家长放心,政府都要支持。

5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

6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要求,教育部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研究制定了《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每月对幼儿园实施督导不少于1次。

8月22日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2018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1.7%(相比于2010年,增加了25.1%),全国共有公办园(含企事业单位办园、军队办园、街道办园和村集体办园)10万所,占37.8%;共有普惠性民办园8.2万所,占民办园总数的49.5%;全国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为73.1%,比2016年增长5.8个百分点。报告再次强调要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同时指出将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草案文本已经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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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托育星球、奇奇怪怪幼儿园

*图片来源:托育星球、奇奇怪怪幼儿园、牛津国际幼儿园

*编辑校对:牛津国际总部 温芮雯

*审核:牛津国际总部 Vanessa

*声明:牛津国际文教集团(微信号:Oxford_International)致力分享有价值的内容,转载引用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所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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