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
流言切莫轻信
我爸是清白的
我妈偏偏认定我爸有外遇
弄的全小区的人尽皆知
我爸要离婚
可我妈非是不肯
这种情况该如何是好呢?
1
Q1
我妈一直诬陷我爸说在外面有女人,但是事实是没有的,事实摆在那里我妈依旧认为他在外面有女人。她时不时在家里大声说我爸在外面有女人,在大街上也说,弄得整个社区都以为我爸在外面有女人。我爸因此每天睡不好觉,身体情况变差。我妈不愿意离婚。想问一下如果走诉讼离婚的话,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A1:
你好!你父亲可以携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明、财产的相关证据材料、债权债务的相关凭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建议你可以劝解下你母亲,看看双方有无消除误解和好的可能,毕竟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果你父亲确实下决心离婚,女方又不同意协议离婚,可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你的描述,你母亲虽然认为你父亲在外面有人,但并不愿意离婚。即使你母亲在外诋毁你的父亲,但是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过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假如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且没有上诉的,你父亲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第一次的要大。当然,你的母亲在外宣扬你父亲有婚外情,不仅会造成你父亲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你父亲的名誉。对整个家庭带会来负面影响,建议你能协助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进行妥善的沟通交流,尽可能化解误会平息矛盾,就算最后无法挽救婚姻,也不至于落得两败俱伤。
2
Q2
我八岁那年父母离婚,我被判给我母亲,我父亲直到我十八岁成年,没付过一分钱抚养费,没有尽到他的抚养义务,他我可以跟他断绝关系吗?老了之后我是否可以跟他不尽赡养的义务?
A2:
你好!你们无法断绝父子(父女)关系,你对父亲有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得因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免除。虽然你父亲当初没有尽到抚养你的义务,对你造成了伤害。但是,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伦理上来说,你仍然具有赡养他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果你作为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你的父亲有要求你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亲虽然有过错,但是毕竟他是你的生父,血浓于水,还是希望你能原谅他。
3
Q3
楼层一共16楼,我住15楼,家里房间莫名渗水,报修物业,半年没能解决,16楼无人居住,房产系收储中心所有,安居公司代为管理,在反映渗水期间,安居公司差遣施工方处理三次无果,我要求楼上业主出面协调,我家无故受损,无人担责。承建方说楼顶保修期为5年,那我们房屋使用是70年,是不是剩余的时间都要自己承担损失?
A3:你好!对于楼上渗水问题赔偿问题,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多层建筑的上下楼漏水问题,因其漏水原因不同,可能存在多个责任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是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在保修期内对房屋漏水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对房屋本身设计、施工造成的渗水漏水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收储中心责任。房屋为收储中心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渗水是因为楼上破坏防水层、改造管道、不当用水等原因,导致渗水漏水,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安居公司责任。安居公司负有相关管理义务,虽然安居公司多次派人维修,但并没有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如果房屋过了保修期漏水,收储中心、安居公司未能解决漏水问题,你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应由收储中心、安居公司承担。如对方拒绝承担,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4
Q4
2011年入职一家单位。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沈阳,2018年单位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派遣我去内蒙上岗培训。我拒绝前往后,单位将我待岗并扣发工资。单位做法是否合法?半年后我签订个人原因离职证明后,还能否要经济补偿金?
A4:
你好!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做法不合法。由于你已经签订个人原因离职证明,实践中很难再得到经济补偿金。
如无特殊约定,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地,也关系到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你们的劳动合同已经约定了工作地点,如无特殊约定和情形,用人单位在变更工作地点时需要和你协商一致。因此用人单位在你拒绝前往后,将你待岗扣发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需要,但单方调岗行为应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必须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劳动者方面的因素,如企业内部结构调整、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等等,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且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不得带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不得带有降低工资、逼迫劳动者辞职等不正当的动机,也不得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同时,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所能胜任的岗位。
但是,由于你已经签订了个人原因离职证明,不是因调岗停薪等问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公司存在不合法的行为,你再行主张经济赔偿金,也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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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是国企二甲医院外设门诊部的一名员工护士,单位说效益明显下滑,把下班时间延长到晚上7点半,因门诊部就我和其他一名同事,只能是每人上一天休一天,这样每周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我们医院总部的全院的工作时,同时每天上班时间是11个半小时。医院要求我们两个人轮班,一人上上午一人上下午,也说合法,但是每周每天都是工作日。对于科室内部管理,主任规定,如果有一名护士请公休假,另外一名那上班的人说上不了班,就直接从另外这个人的工资里扣除70元给外请人员。这样对于国企的员工来说,我该如何维权?
A5:
你好!你们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反映,属于劳动关系的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纠正,或者申请仲裁。国企医院的性质不一,多数属于事业单位,也有的属于企业性质。如果该医院不是事业单位,或虽是事业单位但你们不属于在编人员,则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以及工作时间延长应支付加班费的规定。根据你的陈述,虽然因为轮班导致工作时间可能每周没有超过四十四小时,但是你每周每天都在上班,一般情况下,医院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即使医院以其特点,不能实行法律所规定的休息时间,也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另外,因员工休假,而要延长其他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同意还要扣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你们可以向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反映,要求纠正,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事业单位与在编人员适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如果你们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你们是在编在岗人员,在发生人事争议时,可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也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律师(广东 广州)
失去信任是婚姻难以疗愈的痛
实习小编| 顾梦瑶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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