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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提刑官”是个什么官职,其职责主要是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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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2 20: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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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堂百科>小知识、多看点

历史大学堂 出品

文:老雕虫

编辑:莉莉丝

人们提到“提刑官”这一名词,首先想到的就是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大宋提刑官》塑造了中国法医学鼻祖宋慈精于刑狱、不畏强权、洗冤禁暴的人物形象,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

在电视剧中,作为提刑官,宋慈的职责主要是审查刑事案件、弹劾贪官污吏。但是在历史上,宋朝的提刑官职责远远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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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提刑官全称是“提点刑狱公事”,其掌管的衙署为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提点刑狱司是宋朝政府设置在“路”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司法、监察职能,兼管地方人事、财政、民政和军政,可谓“事务寖繁,权势益重。”。

提刑司的“兼职”是在司法监察职能确定之后逐步发展来的。

具体来讲,提刑司管理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人事上可以举荐地方地方官员,使其得以升迁。可以弹劾贪官污吏,使其罢官免职。

    在财政上提刑司可以征缴催收地方州县部分赋税、监察地方州县的财政账本、监督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户绝、没官财产)、打击专卖物品走私,保证国家税收。


管理地方民政主要表现为:主管地方救灾赈济、水利建设、监管农业生产等。

管理地方军政则是:从提刑司可以管理战马、军器、军粮等军事物资可见一斑。

因此,提刑司不单单是一个司法机构,更是一个综合的地方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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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读者可能看到这里就有疑问,为什么提刑司会名不副实,从监督地方司法发展为地方综合行政机构?

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从提刑司的设置目的讲起了。提刑司设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

一、提刑司是为了解决社会变革产生的社会司法问题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的重要变革时期,关于这一点学界业已达成共识,其中重要的表现即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据学者推算,宋代工商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78.6%,而唐代工商业税收在财政中的比重只有44.6%。

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对将税收制度从租庸调改为两税法,进一步承认了土地私有化,以至于土地买卖盛行、租佃制的普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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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宋以前,农民和地主的依附关系极强,世族豪强(地主阶级)对于依附自己的劳动者有婚姻决定权、限制迁徙等权力,在法律意义上讲他们不是独立的个人。

到宋代时,租佃制普及发展的重要变化之一在于削弱了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政府通过法律规定了佃户的法律地位,让他们具备了成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导致的是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尤其是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增加更为迅速。

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导致原先主管地方经济财政事务,兼管地方司法事务的转运司不堪重负,迫切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察管理地方司法事务,提点刑狱司便应运而生。

因此,提刑司设立的最初目的确实是为了管理监察地方司法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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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点刑狱司在宋初时设时罢,到了宋仁宗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才成为定制,一直伴随南宋灭亡。其中的原因窃自以为也有北宋立国之初,战乱初定,人口还没有恢复,经济尚不发达,各类司法案件较少,无需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地方的司法的原因。

元丰改制(公元1080至1082年)之后,提刑司拥有了一路州县死刑案件的最终复核裁定权,成为了主管一路司法的最高机构。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央刑部不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务,必须要将部分权力下放地方。

到了南宋,经济发展,虽然提刑司以审判刑事案件为首要任务,但民事案件也有相当的数量。黄震担任江西提刑时,四五十天就审理了七八百起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显然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审判过程简单,如果是刑事案件则较为复杂,刑事案件不可能平均一天审结十七八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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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提刑司的设立可以看出其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司法案件增多的现状才设立的专门化机构。当然,提刑司在监察地方官吏,平反冤狱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缓和了一部分社会矛盾。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宋代的路级机构出现的专业化趋势,虽然各个机构职权互有交叉,但是其都有各自的主要职责。

转运使司的专业之处在于监督管理地方财政,提举常平司专业之处在于主管地方仓储和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行政分工既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从明代提刑按察司是继承发展宋代提刑司这一点就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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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中央集权,防止转运使权力过大,再度形成地方割据隐患

宋朝统治者吸取了唐朝亡于藩镇的教训,特别重视加强中央集权,坚定不移的执行“强干弱枝”的“国策”,不断削弱地方的权力。

典型的表现就是在地方的路级行政层面。

一是行政机构不断增加,到了南宋路一级行政区已经有了四个行政机构,分别为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

这四个机构既互不统属,又可以相互监督,同时也受中央监督机构,如御史台的监察,这样就形成了立体交叉的监察体系。

相较于以前的朝代在一级行政区域里只设置一个行政机构,宋代增设行政机构的做法无疑让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较以前的朝代更加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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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每一个行政机构的职权不断的被分割,转运使司最初拥有一路除军事外的所有权力,但是为了防止转运使司专权,遂将其管理地方司法的职能剥离,设置了提点刑狱司,之后又将转运司的职能不断的赋予提刑司,分化转运使司的权力,因此提刑司才能掌管上述诸多权力。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监控,宋朝统治者又于提点刑狱司设立之后,再次在地方上设置了一个机构,即提举常平司,来分割转运使司和提点刑狱司的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权力的同时,原来的机构也保留了部分相同的权力,让各个机构职责交叉,更有利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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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介绍分析,我们可以开玩笑的说,宋慈其实比杜甫还忙。

最后,我们认为提刑司的设立和职能的变化都是和当时的政治、经济现状密不可分的,我们只有深入探求其中的原因,才能更好的了解历史。

参考文献:
张丽坤《宋代路级监司职能考论》  王晓龙《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  王晓龙《宋代路级机构在地方政务管理中的分工与合作》  屈超立《宋代社会变革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  杜文玉《唐宋经济实力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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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由历史大学堂团队创作,配图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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