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德轩网教学培训视频直播平台

使用论坛账号

 找回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查看: 3157|回复: 0

知乎法律领域一周热点(2018.12.4-12.11)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2-19 11: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周由我来为大家梳理法律板块的热点,很荣幸。既然是“热点”梳理,那在进入正题前先谈一谈我对“热点”这个词的看法。
法律板块的热点,通常也就是社会热点,关注度高、影响力大,而且观点的碰撞往往十分剧烈,很多朋友在面对社会问题中的法律与常识的冲突时,除了自己表达见解或情绪外,可能也希望有独到见解的法律人士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
但是普通人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发声是理所应当的,是受到鼓励的,而专业人士、大V、KOL的发言,却或多或少都是有“原罪”的,因为总会有人说,你这是在“蹭热点”,当然这种指责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他们的观点冲突时。
其实,在社会热点前,大V也好、专业人士也好,他们首先也是一个和大家一样的普通受众,他们也有表达、发声和倾诉的欲望,更何况他们还比平常人多了那么一点点关注和期盼不是?
可能有人会说,你们对热点问题的发声真的就那么单纯,靠的是奉献和责任?我想说的是,在知乎这么寡淡的平台还热情饱满、认真分享的人们,真的值得我们更多的善意。退一步讲,获得关注、获得认同是包括你我在内每一个人都不排斥的,甚至是大多数人都积极追求的事情,人性使然的东西,不必过分苛责。
过去一周我就看到了这么一批有专业知识、有严谨态度又对传播知识热情饱满的知友们,在热点事件面前抒发真知灼见,给我们带了一场非常精彩的法律盛宴:


一、《家犬管理条例》效力之争尘埃落定。
前几期的一周热点中,知友们争论剧烈的《家犬管理条例》是否已经废止的问题在本周由以知行合一的方式得到了官方的答案。上图:
知乎法律领域一周热点(2018.12.4-12.11)-1.jpg 知友 @TEDCJK 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了信息公开,得到了官方答复根据《卫生部关于废止部分卫生部门规章的通知》(卫政发〔1998〕第4号)(下文《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为其附件)规定,《家犬管理条例》(见《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已废止。
很多时候观点层面的争论不休,其实在实务中早已有了确定的答案,虽然观点的碰撞很有启发,也很有收获,但相信大多数人和我一样更关心的是问题的答案。知友@TEDCJK参与了前期的讨论,并且自发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理论和实践结合很值得我们学习。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共同参与讨论但持有相反观点的知友 @姜源 在@TEDCJK公布消息后第一时间表达了感谢并转发。
知乎法律领域一周热点(2018.12.4-12.11)-2.jpg 这场讨论以这样的方式收尾很好,很知乎,不管观点之争谁对谁错,他们都值得我们尊敬


二、某校3P门事件,法律人士较真了。
知友 @丢失的鹿掌柜 在回答中向我们普及了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未遂和预备的相关情形。然而讨论的争议点却最终落到了该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上。
知友@丢失的鹿掌柜认为:
本罪的要求是具有公然性,即在公众场所,除了行为人本身,还有其他人在场,或者可能在场的可能性。聚众淫乱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具有公然性、多人性,否则便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其他罪名或者不构成犯罪。按照顺序,我们先确定一下“公然性”中的公共场所”并认为“如果马某某和对方约定了行为实施的场所是公共场所,既构成公然性。
由于涉案地点是“宾馆”属于公共场所,所以知友@丢失的鹿掌柜认为这事有构罪的可能。
知友@TEDCJK指出:
“从法益侵害角度讲,在宾馆发生关系,也并没有侵害到公共秩序。且不同规范中对“公共场所”的标准可能不同,因此不宜直接套用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所的认定,卫生相关法规会较多考虑到经营性和是否有不特点人员聚集、流动,此时除了入住顾客,其他公众无法进入房间,也不能知晓房间中发生的事,即使淫乱也没有侵害到公共秩序。”
两人的观点针锋相对,讨论的空间还是敞开的。
这里表达一下个人观点:
中国刑法规定,三人为众。当众即公然。所以聚众淫乱罪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符合了人数要件,实务中一般都认为“属于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可能“场所”并不是必然限定
侵犯“社会秩序”的问题。在我也是个刚入检察院的小萌新时也纠结过很久,经手的案例中,有深更半夜在空无一人的广场上斗殴的,有在办公室里因琐事打架的,在我报告中详细论述了“深夜无人的广场”和“私密的办公室”都不是公共场所、不会侵犯社会秩序、不应该定寻衅滋事时(此罪要件侵犯社会秩序),领导只是无声地在我的报告上写了几个大字“以寻衅滋事罪起诉”。
当时没有得到答案,后来我想明白了。社会秩序是一个抽象概念,在热闹的人群里,他抽象的存在,在空无一人的房间里他也抽象的存在。在人群中偷皮夹是破坏社会秩序,在房间里打开电脑盗窃支付宝也是破坏社会秩序。因为秩序的要求就是“不能作恶”啊。
所以秩序没有围观效应,不管是一群人的狂欢还是一个人的孤单,你都可以通过行为来破坏它。
当然社会科学没有标准答案,实践中这样的做法是对是错,甚至这个罪名是都有设立的必要,大家还是可以继续讨论。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用知友 @一丁 的回答做收尾,该回答非常全面,理论和案例结合,除了“应然”层面的讨论,得出的结论也和实践中的“实然”最为契合。生怕节选的不全面,就全文黏贴,建议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朋友们都通读一遍。
最后,大家需要了解的一点,组织或者多次参与3P在中国就是犯罪,这个简单粗暴的答案已经被很多案例所验证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检索判决文书网)。
所以青春骚动的你,学点法律避点坑,还是很有必要的


三、法律板块的“十万个为什么”上线,靠谱的百科有着落了。
最近的timeline上出现了一系列的“十万个为什么”的问题。回答者的也都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这让我倍感欣喜,以后有事问度娘的垄断局面或许打破,碰到基础词条类的问题拿不准,我们也可以参考一下更加靠谱的乎哥意见。
下面节选知友们的一些贡献:
知友 @吴声威
知友 @丁大龙律师
知友 @王瑞恩
等等。


四、想从事律师行业的你应该知道的事。
@徐斌 归纳的非常详细,非常有启发,其中两点也是我个人的工作准则:
1、律师要重视案件的里程碑事件。
我个人理解“好钢用在刀刃上”,在客户满意度的问题上只有相对没有绝对,面面俱到也是很难做到的,所以把经历放在了客户最care的里程碑事件上,例如开庭、谈判,那么客户的满意度会大幅提升,事半功倍。
2、不要对客户来者不拒。往往最不诚实的客户,一旦你不能给他“满意”的结果,他对律师也最不留情面。撒谎的客户不是好客户,要想拒绝确需要律师有另外一个良好习惯:学会拒绝,别什么钱都赚。
其他精彩内容请移步原答案:
@Three诗睿 认为:
1、善于分析:千变万化找核心
2、表达地道:用最短的语句传达最准确的意思
3、锻炼技能:检索与写作能力的提升
4、风险意识:心里有根弦,遇事可入眠
5、善于沟通:不可言不达意,伤人心神
6、心态良好:泰山崩于前不变色
7、知识管理:擅于梳理知识、调取知识
8、涉外案件:遇到 Reading material 不要慌
知友@子君从法官的角度谈谈了对律师工作的看法,从不同的视角看问题也很有启发:
1、做好立案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诉讼材料是否完整,检查副本是否足够,签名签章授权等是否齐整,案件管辖法院是否了解清楚,当事人主体信息是否齐整,相关证据、申请的呈现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2、态度和沟通。这个相信大家都没有意见,任何需要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态度和沟通的方式、技巧,都对一件事情是否办妥有很大的影响。有能力的人往往是温和的,温和的人办事是润物细无声的。
这里表达一下个人观点,我认为不卑不亢、敢于表达观点、敢于争取利益的律师同样十分值得尊敬。毕竟基层司法环境参差不齐,即便在北上广深,一些明明白白写在法条上的基本权利很多时候还是要靠争取。所以,理性温和的态度是基础,但适当的时候敢于发声、敢于争取,同是律师的基本职责。
3、4、专业和勤奋。
专业和勤奋是赢得法官尊重的前提,这一点不能赞同更多。


写在最后,
由于时间精力有限,上周还有很多优秀的回答不能一一收录,同样感谢这些做出分享的知友们。
一周法律热点的汇总已经有很多期了,主要由多位知友义务完成。由于每个人的从业经历、知识结构都不一样,所以不同人视角下的每周热点,每周都很有特点,这也是这个栏目的一个看点之一。
法律热点每周都会发生,热点汇总也会一直进行,希望在热点事件中积极发声又心有余力的知友们也可以一起加入我们的义工队伍。
参与热点问题,不要只是在外面蹭蹭,大胆的加入进来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回手机版|论坛帮助|易德轩网 ( 鲁ICP备20005112号-2 )|网站地图

GMT+8, 2024-12-4 00:39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